法官说法:不让海上“逆行者”哭泣

发布时间:2024-03-18 作者:  来源:

基本案情

  明某在日照某旅游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游管理公司)提供季节劳务,从事救援工作。2017年8月1日,山海天附近海域受台风影响,旅游管理公司接到溺水报警,后指派明某、刘某等人驾驶摩托艇下海救援。在救援返回途中,刘某不慎落水,明某不顾自身安危对刘某进行施救,在救助刘某的过程中,明某被海浪打翻的摩托艇压伤腿部,后被送至日照市某医院治疗。事故发生后,明某与旅游管理公司就其人身损害赔偿金等损失进行了多次协商,协商未果双方起诉至东港法院。

  裁判结果

  东港法院经审理认为,明某与旅游管理公司经协商约定明某在旅游管理公司从事救援等季节性劳务工作,明某选择以雇佣关系主张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明某与刘某受旅游管理公司指派进行海上救援,海上救援工作的特点决定其在救援出发及返回途中均应属从事雇佣活动的过程。刘某在返回途中不慎落水,明某积极实施救助而被被海浪打翻的摩托艇压伤腿部,系在提供劳务的过程受伤,属于提供劳务者因劳务而自身受到伤害的情形,其因救助刘某所产生的合理损失,旅游管理公司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刘某亦属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落水,如因此导致伤害后果产生损失,旅游管理公司亦应承担,故明某的救助行为极大可能避免了损失的产生,不仅被救助者刘某获益,旅游管理公司亦是受益者。在同事刘某落水的紧急情况下,救助时机稍纵即逝,不能苛求明某对救助与否的后果和是否会产生损失及损失的大小进行精确的判断与计算。因此,对明某要求旅游管理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旅游管理公司主张明某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但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实,明某虽然在救助过程中受伤,但在紧急情况下不能要求其对救助措施的安全性作出准确的判断,故应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对旅游管理公司的主张不予采纳,旅游管理公司应对明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最终,东港法院一审判决旅游管理公司赔偿明某各项损失共计39014.95元。宣判后,旅游管理公司未上诉,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中,明某不顾自身安危挺身而出显然是出于救人于危难的善良意愿,确认明某有权对产生的经济损失获得赔偿,既是贯彻法治精神的必要,亦是对其见义勇为善举的褒扬。其行为不仅是对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弘扬,更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真实践行。当今社会,老人倒地,扶起时会不会担心被“碰瓷”?有人遇险了,救人者会不会反而承担不利后果?面对着被人误解的风险、救人成本的增加,越来越多的人对见义勇为望而却步、避而远之。化解一系列社会现实问题,既需要完善社会诚信机制,也离不开司法机关对正义的坚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弘扬离不开司法的力量。

《民法典》将见义勇为免责写入其中,亦是明确了法律对于道德的选择。基于法律法规、基于公序良俗、基于世道人心的判决,更能传递出司法为正义撑腰的价值导向,我们。用司法为见义勇为者保驾护航,才能消除挺身而出时的顾虑、扶危济困后的麻烦,才能让善行得到奖赏、让善意得到呵护、让善良得到弘扬。司法对见义勇为者的支持,必将有利于营造见义勇为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