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抚恤金丧葬费不属于遗产

发布时间:2026-02-01 作者:惠州市惠阳区(大亚湾区)房产物权律师邱文峰 18948272868/13825405288  来源:惠州市惠阳区(大亚湾区)房产物权律师邱文峰 18948272868/13825405288


惠州市惠阳区(大亚湾区)物权律师邱文峰分析,抚恤金是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发放给死者家属的经济补助,丧葬费是用于办理死者丧葬事宜的专项费用,二者均不属于死者的遗产,应属于死者家属共同共有。

在共有物分割时,若没有特殊约定或法定多分、少分的情形,共同共有的财产应按照等额原则进行平均分割。但需注意,丧葬费的分割需结合实际支出情况,若一方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独自承担了丧葬相关费用,可根据实际支出情况对该部分费用进行合理分配;若无法证明独自支出,则仍应按共同共有财产的等额分割原则处理。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玉,女,汉族,1969年8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连平县。

原告:*忠,男,汉族,1972年5月3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

原告:*霞,女,汉族,1977年9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奇,广东卓凡(惠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68年11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

第三人:广东省***第七地质大队,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鹅岭南路101号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1300068516396T。

法定代表人:*才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系副大队长。

原告*玉*忠*霞与被告*、第三人广东省***第七地质大队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玉*忠*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奇、被告*、第三人广东省***第七地质大队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玉*忠*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法院依法确认由原告一、二、三与被告平均分割广东省***第七地质大队发放的*露的抚恤金、慰问金人民币122861.72元(目前已发56069.72元,尚未发66792元);2、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侵占属于原告一、二、三份额的抚恤金14909.79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一、二、三的父亲系*露*露广东省***第七地质大队退休职工。*露晚年体弱多病,原告一、二、三为尽孝道,凡是父亲*露需要看病的时候,都亲力亲为照顾,而且都主动提父亲承担了医药费。但由于原告一、二、三都在东莞、深圳等地居住,无暇每日床前照顾父亲,为便于更好照顾父亲*露,于是在2013年3月起,雇佣被告作为保姆全程照顾父亲*露,并每月付被告薪酬5000元。

2019年12月,*露的病情开始恶化,行动困难,被告*为谋夺父亲财产,把父亲的工资卡(中国建设银行惠东分行,卡号6217××××5697)、社保卡(卡号4425××××0317,银行帐号3174××××7314)、广发银行卡(卡号6214××××5859)拿在手中,并于2020年1月6日,瞒着原告兄妹三人,背着当时病情严重、思维混沌、已经无法行走的父亲*露去惠东县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书。

2020年4月28日,原告父亲*露去世,鉴于父亲*露系广东省的正式员工,所以按照广东省***第七地质大队的惯例,将会向员工的亲属发放抚恤金、慰问金。但是广东省***第七地质大队发放部分抚恤金后,被告*未经原告兄妹三人同意,强行占有*露的工资卡和社保卡,私自吞占发放到*露社保卡(卡号4425××××0317)的养老金19879.72元,共计56069.72元,被告至今仍拒不退还不属于其的部分。另外,由于原告与被告就抚恤金发放存在争议,对于剩余准备发放的66792元原告已写暂缓发放抚恤金给发放单位要求暂缓发放。

综上,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权益,因此,为了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中,原告明确其诉讼请求为:请法院依法确认由三原告与被告对广东省***第七地质大队已发放给*露的慰问金56069.72元以及尚未发放的66792元每人各分得25%即每人可得14017.43元、16698元。

原告*玉*忠*霞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证据1.原告一、二、三身份证复印件;证据2.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据3.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工人职员劳动保险登记卡片;证据4.结婚证;证据5.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遗体火化证;证据6.申请书;证据7.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证明;证据8.2019年省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慰问金;证据9.连平县元善镇江面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据10.微信支付截图及广州德轩堂药房有限公司出具的发票;证据11.法院的裁定书。

被告*辩称:三被答辩人对答辩人丈夫*露抚恤金、慰问金122861.72元不能平均分割。理由如下:一、答辩人与丈夫*露2010年在深圳布吉认识,丈夫已有三个子女。2013年丈夫生病,除了看病和日常开支外,用多余的工资请我照顾,并非原告所称在2013年3月雇佣我照顾*露,每月支付5000元。丈夫生病一直由我照顾,原告没有支付赡养费,也没有履行照顾父亲的义务,甚至*忠2017年至2019年侵吞了父亲几万元,*霞2018年至2020年侵吞父亲7000元。2020年原告还从父亲卡里拿走2000元,并想强占另外两张卡。经惠东地质管理科工作人员协商,*霞退回广发卡但拿走了2000元。丈夫因此生气了。为安慰丈夫,我提出和丈夫结婚,因此我们在2020年1月6日办理了结婚登记。2020年1月7日至9日,原告*忠来到家里,强行拿走了丈夫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并转移丈夫的房产。2020年2月11日丈夫得知房产被转移后,突然完全丧失了行为能力,直至2020年4月28日死亡,吃喝拉撒均由答辩人照顾。因此,答辩人要求被答辩人赔偿答辩人丈夫治病期间的生活开销及因房产纠纷产生的维权费用64917.01元以及2020年5月后因官司不能正常工作而造成的损失19000元。为维护答辩人丈夫和答辩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答辩人身份证;证据2.费用清单;证据3.费用清单;证据4.笔迹公证申请书;证据5.惠东县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证明;证据6.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证据7.*露的建行卡部分流水;证据8.*露的广发卡部分流水;证据9.证明;证据10.说明书;证据11.遗嘱;证据12.结婚证;证据13.申请书;证据14.人口信息;证据15.证明;证据16.收据;证据17.登记表;证据18.建行流水。

第三人广东省***第七地质大队述称:我对原告提交的这些证据及起诉状无异议,对被告提交的答辩状及证据也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露广东省***第七地质大队的退休职工,与三原告是父子女关系。*露与被告*2010年认识,2013年*露生病后,雇请被告*照顾其生活起居。2020年1月6日,*露与被告*在惠东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2020年4月28日,*露在家中病故。

*露死亡后,经广东省***第七地质大队审核,应发放的抚恤金金额为47382元、丧葬费19410元,该款尚未发放。其中抚恤金属于发放给死者家属的经济补助。另外已发放的慰问金和住房补贴的差额,属于*露生前该发的款项。原被告因上述款项的分割问题产生纠纷,原告遂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是共有物分割纠纷。第三人广东省***第七地质大队尚未发放的抚恤金47382元,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发放给死者家属的经济补助,不属于死者的遗产,应由死者家属共同共有,故应由原被告平均分割。对于丧葬费19410元,应用于办理死者的丧葬事宜,但鉴于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该费用已由其个人独自承担,故亦应由原被告平均分割。对于原告主张的已发放的慰问金56069.72元,经第三人广东省***第七地质大队确认,该款属于*露生前该发的款项,属于遗产的范围,不属于本案处理的范围,本案不做处理,原告应另行主张。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三百零八条、第三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由原告*玉*忠*霞与被告*对第三人广东省***第七地质大队尚未发放的抚恤金和丧葬费共计66792元按四人进行平均分割;

二、驳回原告*玉*忠*霞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27.72元,由原告*玉*忠*霞负担1145.72元,由被告*负担3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