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法院,同居关系子女可通过诉讼确定子女监护权、抚养权

发布时间:2025-10-26 作者:惠阳离婚律师邱文峰13825405288  来源:惠阳离婚律师邱文峰13825405288

【律师分析】

  惠阳、大亚湾办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有丰富经验的邱文峰律师分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是指具有同居关系的男女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因分割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子女抚养问题而引发的纠纷。可以通过法院诉讼方式确定抚养权归属、扶养费承担。

其中法院判决抚养权时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原则,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子女年龄:不满两周岁一般由母亲直接抚养;(2)已满两周岁但未满八周岁的,法院根据双方抚养条件、生活环境等判断;已满八周岁的,尊重其真实意愿。(3)抚养能力与条件:包括经济收入、居住环境、教育资源等,优先考虑能为子女提供稳定生活和良好成长环境的一方。(4)子女意愿:对于能表达合理意愿的子女,其意见可作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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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2025)粤1303民初2847号

原告:黄某甲,男,1981年1月26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被告:查某,女,汉族,1988年12月14日出生,住址江苏省射阳县,居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黄某甲与被告查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原被告非婚生子女黄某乙(身份证号码:XXX)的监护权、抚养权由原告行使;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相识并同居,于2008年3月23日生有一女黄某乙。原被告双方并未申领结婚证,因原被告感情不和,已解除同居关系。在同居关系解除后,原被告于2022年8月9日向惠阳公证处请求公证《子女抚养权协议》,协议载明:黄某乙随父亲黄某甲共同生活。惠阳公证处于同日出具《公证书》。因黄某乙自出生以来,均是原告进行照顾,承担监护、抚养义务。且原被告之间的同居关系早已解除,被告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现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裁判,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查某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黄某甲与被告查某于2007相识同居并于2008年3月23日育有一女黄某乙(身份证号码XXX)。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后于2022年8月9日就黄某乙的抚养事宜达成协议并签订《子女抚养权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黄某乙随父亲黄某甲共同生活,黄某乙的抚养费及教育费由原告黄某甲负担。该协议已在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公证处办理公证。而后,黄某乙跟随原告黄某甲生活至今。上述事实,有《出生医学证明》、《子女抚养权协议》、《公证书》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根据《子女抚养协议》及《公证书》可知,原告黄某甲与被告查某已就女儿黄某乙的抚养权、抚养费的事宜协商达成一致意见。鉴于黄某乙一直跟随父亲黄某甲生活,且本院征询黄某乙本人抚养意见时,其表示愿意跟随父亲继续生活,故本院对原告诉请非婚生女黄某乙由其直接抚养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查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与质证的权利,本案依法缺席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一千零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黄某甲与被告查某的非婚生女黄某乙由原告黄某甲直接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双方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员  李 某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曹 某

员  叶某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