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时未约定定金的不得主张双倍返还定金

发布时间:2024-05-07 作者:邱文峰律师 13825405288  来源:

【案情简介】:2021年1月26日,原告广东xx财税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xxxx财税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一份《代理服务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办理办学许可证,完成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及所需材料交付时起计8周,代理服务费总额为人民币12000元。签订协议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5000元费用。之后,因被告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将委托事项完成,引起纠纷,遂成诉。

【律师分析】惠阳区具有丰富民事经纠纷案件经验的邱文峰律师提示:在签订合同时未约定定金的,不得以合同解除为由主张双倍返还定金。

原被告签订的《代理服务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依约履行。现因被告未能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委托事务,且国家近期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为此,原告诉请解除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的双倍定金。原被告在协议中未约定定金,现原告主张双倍定金10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广东xx财税咨询有限公司、广东xxxx财税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粤1303民初7166号

原告:广东xx财税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

法定代表人:黄x欣。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x,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xxxx财税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李x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树,系被告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东,系被告公司员工。

原告广东xx财税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xxxx财税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程x、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代理服务协议》;2、判决被告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10000元;3、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18000元;4、诉讼费、执行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我司委托被告代办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总费用为12000元,订金5000元,合同在2021年1月26日签署,自合同签订之日及所需材料交付时起计8周。在合同所签订的日期被告并没有办理下来,并且严重超过所规定的日期,给我司造成了相对应的损失,现在因国家政策变动的致使该证件无法正常办理,被告要我司承担这中间产生的成本费以及差旅费,我司认为不合理并不接受。特提起诉讼。

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提供的证据有:1、代理服务协议;2、委托服务合同;3、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被告辩称:我方是有及时履行的,主要是相关部门的审批才导致办证时间延迟。原告对该事件是知道的。我方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同意原告的未按照合同期限办理证件,并且严重超出合同应承诺时间,赔偿5000元的诉求。不承担原告的其他所有费用诉求。

被告对其辩解的事实提供的证据有:1、政策文件;2、成本费用;3、代理服务协议。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21年1月26日,原告广东xx财税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xxxx财税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一份《代理服务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办理办学许可证,完成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及所需材料交付时起计8周,代理服务费总额为人民币12000元。签订协议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5000元费用。之后,因被告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将委托事项完成,引起纠纷,原告遂于2021年10月19日诉至本院。

另查,2021年7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明确规定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代理服务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依约履行。现因被告未能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委托事务,且国家近期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为此,原告诉请解除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诉请的双倍定金。原被告在协议中未约定定金,现原告主张双倍定金10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诉请的损失18000元。原告对此诉请虽提供了委托服务合同,但该合同不能证明原告就能取得该18000元,原告对该损失主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收取的5000元。因被告未能按协议约定完成委托事务,现原告诉请解除协议,被告收取原告的5000元应当退还给原告。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广东xx财税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xxxx财税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签订的《代理服务协议》。

二、被告广东xxxx财税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退还5000元给原告广东xx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广东xx财税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受理费375元,由被告广东xxxx财税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员  梁家标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涂 程

书 记员  甄凤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