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板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发布时间:2025-11-09 作者:惠阳刑事律师邱文峰18948272868/13825405288 来源:惠阳刑事律师邱文峰18948272868/13825405288
【律师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惠阳刑事辩护律师邱文峰提醒,本案被告人何某业经营公司期间,因经营不善拖欠工人工资后,以逃匿、更换手机号失联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且经政府相关部门责令支付仍未足额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以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等方法转移、处分财产逃避支付的;
逃跑、藏匿或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等材料逃避支付的;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在指定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邱文峰律师提醒】如有亲属被刑事拘留,建议尽早委托律师会见了解详情,尽早在公安侦查、审查起诉、法院审理各阶段,相应提出取保候审、不予批捕、免予起诉、无罪或罪轻的律师意见,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1303刑初512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业(曾用名何某闹),男,1975年5月13日出生,初中文化,群众,非国家公职人员,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因本案于2022年3月1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3年1月11日被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刑诉〔2023〕4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业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3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6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某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业于2013年10月份开始在惠阳区××街道××村××工业园经营惠州市腾纳五金制品有限公司。2019年5月开始,该公司经营不善,被告人何某业自同年8月开始拖欠工人工资,截止同年11月共拖欠陈某光、林某宝等5名工人共计51428元。同年12月,被告人何某业不再管理公司事宜并离开当地,之后更换手机号码失联。2020年4月,公司工人向惠阳区人社局投诉,人社局工作人员遂在公司现场张贴责令支付文书、发送短信要求被告人何某业限期配合举证调查并支付拖欠工人工资。2022年3月15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何某业。2023年3月25日,被告人何某业通过微信转账向其中一名工人黄某泉支付5000元。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被告人何某业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业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何某业对起诉书的指控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某业的犯罪行为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
另查,被告人何某业尚拖欠工人工资46428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受、立案登记表,户籍及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立案审批表、经营者身份信息,营业执照,工人工资表,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工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送达公告、相片,劳动保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证人陈某光、林某宝、黄某泉、刘某、徐某培、吴某郡的证人证言,被告何某业的供述,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业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何某业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业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具体执行时间以执行通知书确认的时间为准。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3、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法院对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处理】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四条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
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