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未经仲裁直接起诉法院依法驳回起诉

发布时间:2025-11-23 作者:惠阳劳动律师 18948272868/13825405288  来源:惠阳劳动律师 18948272868/13825405288

   【律师分析】惠阳劳动争议案件邱文峰律师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劳动争议案件与普通民事案件的审理规则存在关键区别,其核心在于 “仲裁前置” 法定程序 —— 即当事人就工资支付、经济补偿、社保补缴等劳动争议主张权利时,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只有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或仲裁机构未依法处理的,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程序设计旨在通过专业仲裁机构先行处理劳动纠纷,提高争议解决效率,也为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奠定基础。本案中,原告黄金芝主张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该请求明确属于劳动争议范畴,但原告未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直接向法院起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法院据此裁定驳回起诉,完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2023)粤1303民初4314号

原告:黄某芝,女,汉族,1979年9月7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被告:威某电子(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钟。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辉,邓某,系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某芝诉被告威某电子(惠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2日立案受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一、请求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97900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于1996年10月14日到公司上班,到2002年5月未缴社保,还有公司同事吴某龙、王某军、贺某国等多位同事可以作证,希望公司帮忙补缴1996年10月14日至2002年5月的社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黄某芝与被告威某电子(惠州)有限公司的纠纷系劳动争议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未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劳动争议案件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需劳动仲裁前置,本案未经劳动仲裁直接起诉,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当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黄某芝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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