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亚湾法院,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发布时间:2025-07-28 作者:  来源: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惠州、惠阳、大亚湾办理上百宗刑事案件,拥有丰富刑事办案经验的刑事辩护律师邱文峰认为,该罪名“销售”包括批发、零售、代售等各个销售环节。但该罪名的“明知”属于主观认定,公安取证困难,于是就有一个法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明知”,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1)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

(2)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3)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4)无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货或者销售的;

(5)被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发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转移、销毁侵权商品、会计凭证等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的;

(6)其他可以认定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如涉及本罪,需要从参与的环节、是否明知、以及数额上从无罪或罪轻的角度提法律意见,最大限度争取。

 

【律师提醒】如有亲属被刑事拘留,建议尽早委托律师会见了解详情,尽早在公安侦查、审查起诉、法院审理各阶段,相应提出取保候审、不予批捕、免予起诉、无罪或罪轻的律师意见,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邱文峰律师咨询热线18948272868/13825405288.

 

x民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粤1391刑初229号2020年07月02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审判人:房耀庆徐黎

原网文书

案情特征词:挪用 | 分期 | 赔偿损失 | 鉴定意见书 | 违禁品 | 勘验笔录 | 免除处罚 | 达成和解 | 合法财产 | 以自首论

引用法条 展开

当事人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民,男,1983年9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515,汉族,本科文化,户籍地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路翠竹苑翠柏楼二栋首层之一。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亚湾区看守所。

辩护人x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惠湾检一部刑诉(2020)Z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民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魏雪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民及其辩护人x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基本情况 时间线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6月至2019年10月15日期间,被告人x民通过1688电商平台,在网店名为义乌市晶世源日用品有限公司中购买了自称系工厂直销秋冬成人儿童透气明星口罩PITTA日本海绵防尘口罩三只装且印有PITTA品牌的口罩共2.8余万袋(每袋3只)。再通过淘宝平台上购买了订制了写有香港万宁药店采购正货保证和100%优质保证等、品牌:patta、品名:防花粉口罩、数量:3枚入、原产国:日本、经销商:深圳自然能量创意家居有限公司等字样的签贴,将标签贴到上述口罩的外观包装。后x民通过其注册的深圳自然能量创意家居有限公司,在京东电商平台分别注册的网店名为PITTA旗舰店、Flextape官方旗舰店、Supbro官方旗舰店、东哥精选官方旗舰店、PITTA官方旗舰店等5间网店出售。上述5间网店销售印有PITTA品牌口罩累计共21394件,累计销售金额共人民币634548.82元。

2019年10月15日,大亚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被告人x民的办公地点大亚湾西区卓越蔚蓝海岸11A栋1101号中查获印有PITTA商标口罩共7403袋(每袋三只),其中成人款2731袋,儿童款4672袋。货值金额约人民币177672元。

经检验,上述口罩儿童款的Nacl颗粒物过滤效率均不符合GB2626-2006标准要求、成人款所检项目(吸气阻力、呼气阻力、过滤效率、防护效果等项目)过滤效率不符合GB/T32610-2016准III级要求,防护效果不符合GB/T32610-2016标准D级要求,标识不符合GB/T32610-2016标准要求。经鉴定,该批口罩均不属于阿莱克斯有限公司授权所生产。

2020年3月6日,被害人阿莱克斯有限公司与刘金明的家属达成和解协议,由x民赔偿给阿莱克斯有限公司人民币8万元,被害人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x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移送物品清单、鉴定意见书、授权委托书、商业登记证、营业执照、网店图片、商标注册证、价格参考证明、调查报告、判定意见书、销售记录、请求书、企业信用报告、质量检测鉴定意见书、远程勘验笔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辨认笔录,证人范洪君、黄仕云、陈宇豪、刘华升的证言,被告人x民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被告人x民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x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且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阿莱克斯有限公司的损失并获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系初犯、赔偿损失并获得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x民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x民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2月19日起至2023年8月18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缴获的DELL牌手提电脑一台、苹果牌手提电脑一台、小米8手机一台、一体式电脑一台,依法予以没收。缴获的PITTA口罩7403袋、散装海绵口罩7348个、包装口罩1685袋、口罩包装袋1940个,依法予以没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文尾

审 判 长  房 耀庆

审 判 员  徐  黎

人民陪审员  巫 瑞瑾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曦

附件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