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法院判决:仲恺一男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
发布时间:2025-10-26 作者:惠阳刑事律师邱文峰13825405288 来源:惠阳刑事律师邱文峰13825405288
【律师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同时,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若存在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等六种情形之一的,也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在惠州、惠阳、大亚湾办理上百宗刑事案件,拥有丰富刑事办案经验的刑事辩护律师邱文峰提醒,本案被告人黄某 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追尾碰撞被害人车辆致被害人当场死亡,且经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及追诉标准,依法构成交通肇事罪。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被告人存在多项法定及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一是被告人案发后立即报警并拨打 120 急救电话,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认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二是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理;三是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除保险公司赔偿款项外,额外支付赔偿款 13 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属于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这些情节均对被告人的量刑产生了重要影响,最终法院在法定刑范围内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律师提醒】如有亲属被刑事拘留,建议尽早委托律师会见了解详情,尽早在公安侦查、审查起诉、法院审理各阶段,相应提出取保候审、不予批捕、免予起诉、无罪或罪轻的律师意见,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邱文峰律师咨询热线 18948272868/13825405288。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5)粤1303刑初722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200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群众,非国家公职人员,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区,公民身份号码XXX。因本案于2025年5月1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朱某森,广东金卓越(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刑诉〔2025〕5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5年7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朱某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5年4月11日2时16分,被告人黄某驾驶XXX6号牌轻型厢式货车沿惠阳区永湖镇S357省道由永湖往镇隆方向行驶,途经麻溪S357线24KM+820M处(伯恩厂路段)时追尾碰撞被害人许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造成被害人许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立即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现场等待交警传唤处理。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黄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许某不负此事故责任。经鉴定,被害人许某死亡原因符合交通意外致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黄某家属已支付被害人丧葬费人民币4万元,未取得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案发后主动报案,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系偶犯、初犯,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黄某在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后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积极救助被害人,打完电话后在现场等待交警到场,全程配合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案件事实,具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黄某自愿认罪认罚,没有犯罪前科,是初犯、偶犯;3.被告人黄某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共人民币13万元并取得谅解;4.被告人黄某驾驶的涉案车辆在事故发生时投保有交强险和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保险,且本案交通事故没有保险免赔情形,被害人家属已获得保险公司赔偿款共人民币118万元。综上,恳请法庭对黄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另查明,该案发生后,被告人黄某已赔偿被害人许某家属共人民币13万元,被害人家属于2025年8月2日向被告人黄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黄某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黄某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告知书;死亡注销证明、火化证明;被害人家庭成员情况说明、户口本复印件、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公证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谅解书、收据、微信转账记录;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张某、林某斌、刘某辉证言;被告人黄某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事故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黄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前来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和解协议,除俩保险公司核算的赔偿款项共计人民币118万元已支付给被害人家属外,被告人已支付赔偿款共人民币13万元给被害人家属,取得了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与查明的事实相符,幅度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理由成立,予以采纳。经社会调查评估,对被告人黄某适用缓刑不致对其所在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林某孙
人民陪审员 钟某玲
人民陪审员 刘某宏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某娟
书 记 员 罗某秀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