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可依实际需求增加逾期未付可主张一次性支付
发布时间:2026-03-29 作者:惠州市惠阳区(大亚湾区)家事律师邱文峰18948272868/13825405288 来源:惠州市惠阳区(大亚湾区)家事律师邱文峰18948272868/13825405288
【律师分析】惠州市惠阳区(大亚湾区)离婚律师邱文峰律师分析,离婚后,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一)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若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了逾期支付抚养费可主张一次性支付的条款,该约定合法有效,一方逾期履行时,另一方有权依约主张。

民事判决书
原告:黄某某,女,汉族,2003 年 4 月 20 日出生监护人:黄某某,女,汉族,1976 年 8 月 13 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律师,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男,汉族,1976 年 7 月 29 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律师,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黄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 2017 年 3 月 8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 2017 年 5 月 8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监护人黄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律师、被告黄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自起诉之日当月起被告支付原告的抚养费由原来的每月 1000 元增加至每月 1500 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次性给付至原告 18 岁的抚养费及所有前所欠的抚养费共计 82500 元。3、请求法院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支付。事实与理由:原告监护人与被告于 2011 年 1 月 24 日协议离婚,又于 2012 年 7 月 6 日在惠阳公证处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原告由女方 (即现在监护人) 抚养,同时约定被告每月 10 日支付当月的 1000 元抚养费给原告并打入原告监护人账户。自 2016 年 3 月开始(2015 年 11 月份抚养费仍欠)被告就开始不再向原告支付抚养费,原告监护人多次同被告沟通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另,由于原告年龄已经 13 岁了,生活消费和各种补习成本已经比以前有了大幅度的提高,每月 1000 元的抚养费已经不能满足原告现在的消费,因此原告要求增加 500 元的抚养费。综上,本案明显是被告故意违反约定拒不履行抚养义务而导致的抚养违约纠纷案件,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向贵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原告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1、原告出生证。2、原告监护人身份证。3、被告身份证。4、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5、抚养权公正协议书。
被告口头答辩:抚养费直接给了的是 2016 年 1 月、2 月、4 月、7 月、8 月、9 月。
被告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1、居民户口簿。2、某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监护人黄某某与被告黄某某于 2011 年 1 月 24 日协议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女儿黄某某由男方负责抚养并随同男方生活。2012 年 7 月 6 日,原告监护人与被告在惠阳公证处签订补充协议书,协议约定:从 2012 年 8 月 1 日起,女儿黄某某由女方抚养。从领到公证书的次月起,每月 10 日前,男方支付女儿包括但不限于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所有费用 1000 元人民币,直至女儿 18 周岁时止。若女儿患有重大疾病,则男、女方各负担一半医疗费,凭医疗机构有效凭证结算。若女儿 18 周岁后尚在读书,求学,则女儿的生活费、教育费,男、女方各负担一半。若男方逾期二个月没有支付抚养费,女方有权请求男方一次性支付至女儿 18 周岁的抚养费。补充协议书签订后,被告开始能按补充协议支付,但自 2016 年 10 月份开始,被告未支付原告抚养费,其中 2015 年 11 月、2016 年 3 月、5 月、6 月均未给付原告抚养费,原告监护人向被告追讨抚养费未果,遂向本院起诉。
本院认为,黄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补充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补充协议书》明确约定,若男方逾期二个月没有支付抚养费,女方有权请求男方一次性支付至女儿 18 周岁的抚养费。因此,原告按双方约定请求被告一次性给付至原告 18 岁的抚养费及以前所欠的抚养费予以支持。另,《补充协议书》约定被告每月应支付的抚养费为 1000 元,该协议签订的时间为 2012 年 7 月,至今已经有 5 年的时间,5 年时间物价上涨的比率较大,考虑到原告年龄渐长,费用增加、物价上涨等因素,酌情每月增加 200 元抚养费。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原告的抚养费由原来的每月 1000 元增加至每月 1500 元,支持每月 1000 元增加至每月 1200 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签订《补充协议书》后,被告自 2016 年 10 月份开始至起诉之日均未给付原告抚养费,故原告请求被告一次性给付至原告 18 周岁的抚养费及之前所欠抚养费在 70800 元(59 个月 ×1200 元 / 月 = 70800 元)范围内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抚养费 70800 元给原告黄某某。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931 元(已减半),由被告黄某某负担 785 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146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当地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