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不得以家庭矛盾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发布时间:2026-06-21 作者:惠州市惠阳区(大亚湾区)家事律师邱文峰18948272868/13825405288 来源:惠州市惠阳区(大亚湾区)家事律师邱文峰18948272868/13825405288
【律师分析】惠州市惠阳区(大亚湾区)家事律师邱文峰律师分析,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因父母与子女存在日常矛盾而免除。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明确,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不得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本案中,原告年事已高、体弱多病,丧失劳动能力,仅依靠每月180元老年津贴及有限土地租金维持生活,收入远不足以覆盖日常开销与医药费用,符合“生活困难、无劳动能力”的法定赡养情形。被告以原告发送信息骚扰、影响自身工作生活为由拒绝支付赡养费,该抗辩理由并无法律依据,不能成为拒不履行法定赡养义务的合法事由。
法院在核定赡养费时,综合考量两大核心要素:一是被赡养人的实际生活、医疗开支需求;二是赡养人的收入水平、家庭负担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结合本案事实,原告每月固定开支约600元,扣除现有微薄收入后存在赡养费缺口;而被告月收入不足3000元,需独自承担四口之家的生活开支,经济条件较为拮据。法院最终酌情判令被告每月支付400元赡养费,既保障了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权益,也兼顾了赡养人的实际经济承受能力,裁判结果合理合法。此外,赡养不仅限于经济供养,精神慰藉亦是法定赡养内容,法院同时倡导双方相互体谅、化解矛盾,符合老年人权益保护的立法初衷。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某某,男,195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被告:王某某,男,198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仅育有一子现已成家立户,家庭经济条件良好。原告如今年岁已高,体弱多病已丧失劳动能力,无任何经济来源。因患有高血压,每月需花费至少两百元买药,生活捉襟见肘。被告拒绝赡养且不支付任何赡养费用,经众多亲属、村委会工作人员做被告的思想工作,但其仍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甚至拒绝露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如诉请。
被告王某辩称:是否给付赡养费,这要看原告的状态。目前,原告干扰我的生活,不断发信息骚扰我。如果原告仍然骚扰我影响我,让我头疼烦恼,令我没有心思工作,我将无法给付赡养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早年入赘到惠东结婚,婚后生育了儿子王某、女儿宋某某。在王某三岁、宋某某两岁时,原告与其妻子离婚,并携儿子王某回原籍良井生活,独自将王某抚养成人。被告称:原告离婚时,原告母亲怀孕在身,原告离婚后,还生育一个儿子,取名宋某某,比被告小两岁。原告对被告该陈述不持异议,但原被告对原告的另两名子女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与其前妻离婚后双方再未联系,也未看望、抚养过另两个子女;原告称,该两个子女不认原告为父亲,并表示不向该两个子女主张赡养费。开庭时,原告自认其每月生活费和药费开支约需600元。原告的收入情况:1.每月领取老年津贴180元;2.每年土地租金1100多元(原告暂领取包含其两个弟弟的份额,每年合计总额3400元)。另查,被告已经成家,并于2012年生育一个儿子,2017年生育一个女儿;被告从事上门安装宽带工作,月收入不足3000元;被告妻子则在家带小孩,没有参加工作。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的规定,现原告已达退休年龄,无劳动能力,生活困难,其他经济来源微薄,不足以维持正常开支,故被告依法应承担赡养义务。
关于赡养费的数额。一方面应考虑原告的客观需要,另一方面则应考虑被告的经济条件。首先,原告的客观需要。根据原告开庭时的陈述,其每月的生活费和药费开支约需600元。原告现有的收入为每月180元老年津贴,以及每年1100多元的土地租金(现其两个弟弟的土地租金暂由原告领取,每年总额3400元)。根据原告的开支,扣除其现有的正常收入,原告每月的赡养费缺口约为300元。其次,被告的经济条件。目前,被告每月收入不足3000元,被告的两个子女尚年幼,一家四口的生活开支仅靠被告一人的劳动收入维持,经济较为拮据。综合以上情况,并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本院酌情支持赡养费每月400元。
需要指出的是,作为子女的被告王某应多体谅父亲的含辛茹苦,同时,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体现在经济上的支持、生活上的照顾,还应该包括精神上的慰藉,而原告王某某也应多考虑儿子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和不易,希望双方互相谅解。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应从2019年8月起每月20日前支付赡养费400元给原告王某某。
二、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