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入企:涉企行政检查的规范化实践

发布时间:2026-03-29 作者:广东金卓越惠阳律师事务所  来源:广东金卓越惠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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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入企:

涉企行政检查的规范化实践


广东金卓越(惠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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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入企”

2026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举行第三场“部长通道”集中采访活动。司法部部长贺荣介绍,“扫码入企”,企业一扫码,谁来检查、检查什么,一目了然。今年司法部将在全国统一推行“扫码入企”。

针对涉企行政检查存在重复检查、多头检查现象,影响了企业正常经营活动;有的地方甚至出现无监管职责的部门为体现其“作为”也上门“服务”企业的情况,加重了企业负担,2024年12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首次对涉企行政检查作出系统全面规范,文件明确规定“加快推行‘扫码入企’,将行政检查主体、人员、内容、结果等数据实时上传至信息系统。”各地随之推出“扫码入企”等创新举措,旨在破解“多头检查、重复检查、随意检查”等长期困扰企业的顽瘴痼疾。

“扫码入企”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进入企业开展现场检查前,须通过专用系统提前制定方案和任务。系统审核通过后,会自动生成本次检查的“检查码”。执法人员入企时,需主动向企业出示该二维码。企业工作人员可通过扫码,核验本次检查任务的审批文件和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确认无误后,执法人员方可开展检查。检查结束后,企业可查询本次行政检查的记录,并可对检查过程和结果进行在线评价,实现“事前赋码,事中验码,事后评价”的闭环管理机制。

根据公开新闻介绍,深圳于2025年推出了广东省首个“执法监督码”。为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强化涉企行政执法监督,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实施了全国首部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形式出台的“扫码入企”制度文件—《深圳市行政执法监督码管理规定》,构建起“一码统筹,企业、执法、监督三方协同”的执法监督体系,对“扫码入企”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监督码是指为了减少执法扰企,监督行政检查行为,基于企业基本信息,为企业生成的用于行政执法单位现场入企行政检查时扫描登记的二维码。企业可以通过监督码系统获取监督码,使用检查记录查询、检查预告接收、检查行为评价与投诉等功能。

惠州市博罗县是广东省司法厅确定的涉企行政检查“亮码入企”工作的试点之一,惠州市以“粤执法”平台为依托,率先在博罗县推行“亮码入企”模式,为规范执法行为、优化营商环境摸索新路径。截至2025年6月博罗县225名执法人员使用“粤执法”亮证3068次,涉及市场主体1123家,有效规范了涉企执法行为,增强了执法透明度,受到企业的肯定和点赞,为全市、全省推广提供了实践探索。博罗县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涉企现场检查时,在入企前主动通过专用政务平台“粤执法”向企业出示电子执法证。企业负责人通过扫码验明执法人员“真身”,并获得执法告知书,下载保存、留痕。在执法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通过专用政务平台“粤执法”将执法检查情况进行实时登记,而后利用执法专用的便捷式打印机现场将执法结果打印给企业当事人签名确认。


一、 “扫码入企”的出台背景与制度内涵:

回应企业关切,固化数字监管模式

    “扫码入企”并非简单的技术应用,而是国家层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系统性制度安排。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指出,行政检查存在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性大,以及任性检查、运动式检查、以各种名义变相检查等突出问题,并开出了加快推行“扫码入企”的药方。其出台直接回应了存在的行政检查负担过重、检查主体身份不明、检查事项交叉重叠、检查频次过高且随意性大问题,该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干扰企业正常经营秩序,更可能侵蚀市场主体的法治获得感与安全感。

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检查应当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扫码入企”正是上述原则的生动实践。它通过赋予企业专属的“企业码”和为执法人员配置的“检查码”或“执法码”,构建了“码上检查、码上监督”的双向互动机制。执法人员入企须先“亮码”或“扫码”,此举首先明确了检查的合法身份与具体事项,将每一次检查都置于数字化的规范流程之中,从源头上遏制了无依据、超范围的检查行为。



二、 对企业之价值:赋权增信,

营造稳定可预期的经营环境

     从企业视角观之,“扫码入企”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为企业“赋权”与“减负”。首先,它保障了企业的知情权与监督权。企业通过扫描检查人员出示的二维码,能够即时知晓“谁来查、查什么、依据是什么”,检查结束后亦可扫码查询结果并进行评价。《深圳市行政执法监督码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赋予企业三项权利:实时查询权、评价权、投诉权,企业可以对不扫码、不规范检查以及违法检查等行为可一键投诉。让企业从过去的“被动迎检”转变为“主动监督”,切实提升企业的话语权。

这种“码上知情”机制,将可能存在的“暗箱操作”转变为公开透明的执法过程,使得企业从被动的接受检查方转变为主动的监督参与方。这也契合了《法治市场监管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第十三条中关于“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的基本信息和结果信息”的核心要求。

其次,该制度能切实为企业经营“减负”。基于扫码入企,系统能自动识别并提示重复检查、多头检查,推动跨部门“综合查一次”成为常态。根据新闻报道的上海交通运输领域的执法“扫码入企”和深圳市相关领域“扫码入企”实践为例,涉企检查频次显著下降,企业可以将更多精力专注于生产经营。这不仅是行政效率的提升,也是通过技术手段实现了监管精准化与企业负担最小化的平衡。



三、 对执法人员之意义:规范赋能,

提升依法行政水平与公信力

    “扫码入企”不仅是对企业的保护,亦是对执法人员的规范与赋能。一方面,它通过数字化流程倒逼执法规范化。实施行政检查前,要制定检查方案并报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批准,检查前扫码或亮码成为强制性前置程序,使得每一次执法行动都必须基于明确的检查计划与任务清单,有效杜绝了执法的随意性。“扫码入企”要求检查前进行电子报备或登记,有助于上级机关或监督部门掌握入企检查的频次和事由,为落实“压减重复检查”、“综合查一次”提供数据支撑。

另一方面,该制度为执法人员提供了便利与指引。扫码即可获取企业基本信息、历史检查记录与本次检查要点,实现了检查内容“一码明晰”,提升了现场检查的针对性与效率。“扫码入企”不仅能给企业减负,也能给执法人员减负。


四、 融入法治政府建设大局:践行

习近平法治思想,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扫码入企”的深层逻辑,深深植根于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之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要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必然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扫码入企”正是通过数字化、透明化的方式,将行政权力关进制度的“数据铁笼”,确保执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体现了“权力受监督”的法治原则,是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的有力抓手。

贺荣部长介绍2026年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推行“扫码入企”,彰显了司法行政部门在规范行政执法、保护市场主体方面的坚定决心。这项改革不仅是对具体执法行为的规范,更是对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深刻定位,旨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它通过数字化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提升了政府服务效能,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务实举措。

结语

    综上所述,“扫码入企”制度是以数字化赋能法治政府建设的创新实践。它精准切中了涉企行政检查的痛点,通过技术手段固化了规范执法的程序要求,在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与督促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之间取得了巧妙平衡。我们乐见此类改革举措的推广与深化,并呼吁广大企业主体积极了解,共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同时也期盼各级执法机关持续完善“扫码入企”系统和制度的应用,将其作为提升执法能力、展现法治形象的重要窗口。目前各省市独立开发其行政区域的“扫码入企”系统,笔者认为为了更好的体现执法检查规范化和检查信息的共享,建议建立全国统一的“扫码入企”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