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工伤保险资格行政确认案——超龄劳动者工伤权益终获保障
发布时间:2026-06-07 作者:广东金卓越(惠阳)律师事务所 来源:广东金卓越(惠阳)律师事务所
许某工伤保险资格行政确认案—— 超龄劳动者工伤权益终获保障 广东金卓越(惠阳)律师事务所

广东金卓越(惠阳)律师事务所始终秉承“追求卓越,止于至正”的建所宗旨,为确保尽力办好每一个案件、竭力服务好每一位客户,自2025年开始每年度举办“年度十大优秀案例”的评选活动。该活动由全所执业律师报送本人所经办的涉“民商事代理”“刑事辩护”及“行政诉讼”等专业领域案件,采取由全所执业三年以上的律师从案件的典型性与代表性、法律适用准确性与创造性、法律文书撰写规范性与质量、办理程序标准性与技巧及案件综合价值与启示意义等方面进行综合评测与打分,以综合评分的高低顺序最终评选出该年度内5件优秀民商事代理案例、3件优秀刑事辩护案例及2件优秀行政诉讼案例。 首次评选活动中,展现出一大批具有典型性且取得良好代理效果的优秀案例,充分体现了金卓越人的“专业立身,责任铸魂”价值观与责任担当。本期,我们将向大家分享由蔡正伟律师办理的【超龄工人上班途中交通事故死亡获工伤保险待遇】行政案件优秀案例。 2024年3月1日,河北籍超龄农民工许某入职某公司处,任环卫工一职。许某于2025年3月28日,驾驶电动自行车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发生事故时,许某年满67岁。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负事故主要责任,许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许某家属委托广东金卓越(惠阳)律师事务所蔡正伟律师代理工伤认定阶段。2025年6月17日,当事人向当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县人社局以超过退休年龄、未提交劳动合同、未经过确认劳动关系仲裁程序为由不予受理。 蔡正伟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明晰法律关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为:工伤认定不以确认劳动关系为必要前置程序,且超过退休年龄并不影响申请工伤认定,坚持继续申请工伤认定。后该县人社局向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请示,该案由当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后人社局采纳了蔡正伟律师提出的法律意见,并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许某所受伤害为工伤。 蔡正伟律师提交的书面法律意见主要内容为: 一、关于工伤认定是否必须经过确认劳动关系仲裁问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再根据〔2009〕行他字第12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为此,申请工伤认定并不以确认劳动关系为必要的前置程序。 二、关于李某提交的工伤认定材料是否完整的问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以及《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或者其他证明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人事关系(包括事实劳动、人事关系)的材料;(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鉴定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分别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取得证明材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二)因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到伤害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的规定,李某在申请工伤认定时,需要提供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本案争议点在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此处的“证明材料”应指能够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有关材料,李某已经提供了收入证明、工资发放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鉴定报告等证据材料,已达到前述法律规定的“证明材料”形式标准。 三、关于超龄工人劳动关系问题。 〔2015〕民一他字第6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终止的确定标准问题的答复》规定,对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关系的终止,应当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标准。最高院答复中强调的是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待遇,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可见,前述养老待遇是指职工基本养老待遇。另外,2012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时,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尚未建立,故从时间对应关系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二)项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理解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而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的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鉴于此,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人,与用人单位之间仍然存在不同于一般劳动关系的事实劳动关系。 四、关于超龄工人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问题。 本案许某属于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其在上班途中因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且不属于排除工伤认定的情形。根据〔2010〕行他字第10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以及〔2012〕行他字第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 《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的规定,社保法保障的对象是“公民”,并没有将超过退休年龄的人排除在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见无论是否超过退休年龄,或者是否为全日制从业人员,均应当参加社会保险,并有权享受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待遇。 综上,我方认为许某虽然超过退休年龄,但仍然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其所受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2025年9月18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予以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许某所受伤害为工伤。
【焦点法律问题】 1. 申请工伤认定是否必须以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为前提; 2. 李某提交的收入证明、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鉴定报告等材料是否满足劳动关系证明要求; 3. 超龄工人能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解决方案】 1. 工伤认定无需以劳动关系仲裁为前置程序,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 2. 当事人在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交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包括拟制劳动关系)的初步证据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受理; 3. 超龄工人劳动关系认定以是否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核心标准,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经验与启示】 1. 法律并未规定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时必须提交劳动合同,在提交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或拟制劳动关系)的初步证明材料的情况下,无需先行申请劳动仲裁,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2. 超龄务工农民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因工受伤仍可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需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3. 社保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中,应严格依据法律及司法解释,准确审查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保障超龄劳动者的工伤保险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