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以仅采用电子投票为由诉请撤销业主大会决议法院不予支持

发布时间:2026-07-26 作者:惠州市惠阳区(大亚湾区)房产物权律师邱文峰 18948272868/13825405288  来源:惠州市惠阳区(大亚湾区)房产物权律师邱文峰 18948272868/13825405288

【律师分析】 惠州市惠阳区(大亚湾区)房产物权律师邱文峰分析,本案核心争议为住建部门官方电子投票平台组织的业主大会表决决议是否可仅因无线下大会而撤销,结合判决书事实与裁判逻辑分三点解读:

1. 法律未限定业主大会必须线下召开,合规电子投票具备合法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78 条仅规定选聘物业、增补业委会等重大事项需满足 “双三分之二业主参与表决、参与业主双过半同意”,并未强制要求必须召开线下全体业主大会;惠州市住建部门出台指导规则明确鼓励电子投票,案涉投票平台为惠州市住建局官方开发的智慧物业服务平台,依托粤省事人脸识别实名核验业主身份,投票数据全程留痕、可追溯,不存在原告所称身份核验缺失、暗箱操作等问题,线上仅为表决形式,不否定决议效力。

2. 案涉两次业主大会均已完成法定通知、公示程序 2024 年度第一次业主大会(增补业委会)、第三次业主大会(选聘物业),业委会均提前在小区公告栏张贴公告、全楼栋业主群、商铺群同步推送投票通知,满足《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提前 15 日通知全体业主” 的法定要求;投票结束后同步公示表决数据,原告作为业主群成员全程可查看相关公示内容,业主知情权、参与权已充分保障,不存在未通知业主、程序黑箱操作情形。

3. 两次表决均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78 条法定表决比例要求 小区总户数 716 户,总面积 61956.83㎡: ①增补业委会投票:参与 491 户(占比 68.58%),参与面积 42486.26㎡(占比 68.57%),双指标均超 2/3 参与门槛,全体参与业主一致同意增补委员; ②选聘物业投票:参与 494 户(68.99%),参与面积 42911.97㎡(69.26%),双指标超 2/3 参与门槛,其中 55.87% 户数、55.95% 面积业主同意选定案涉物业公司,满足 “参与表决双过半同意” 标准,表决结果符合法定比例。

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男,198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被告:惠州大亚湾某山悦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某山悦小区。

负责人:徐某。

原告张某与被告惠州大亚湾某山悦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惠州大亚湾某山悦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被告某山悦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24年度第三次业主大会投票表决结果;2、判令被告在某山悦小区内公告栏向全体业主公开道歉,并公示道歉信,公示期限不少于三十日;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4、判令业委会因未召开全体业主大会而导致不良物业入住后只收钱不服务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5.撤销某山悦花园小区2024年度第一次业主大会新增六名业主作为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会议结果。

事实和理由:原告作为某山悦小区的业主,依法享有参与业主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权利。然而,被告在未召开全体业主大会的前提下,擅自决定通过电子平台进行投票表决,且该过程未遵循合法程序,严重侵害了原告及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此外,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业主大会的召开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被告在组织投票过程中,未依法通知全体业主,未公开投票规则和程序,也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投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此外,被告未能证明其已经达到了法定的参与比例和同意比例,因此,该次投票表决结果依法应当被认定为无效。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越权实施重大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明确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属于需由业主共同决定的重大事项,需满足“双三分之二参与、双过半同意"的法定表决要求,即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百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亦规定,业主大会会议无论采用集体讨论或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均必须确保程序合法、数据真实。被告未经任何现场全体业主大会,擅自决定以电子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此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业主大会作为小区最高权力机构,被告作为执行机构,无权擅自决定此类重大事项,其行径不仅直接剥夺了原告及众多业主现场参与、充分表达意见的权利,更公然违背法律对业主大会表决程序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典型的越权行为。二、电子投票程序全面违法,表决结果不具法律效力即便部分地区允许电子投票方式,亦需确保投票程序严格合法、数据真实可靠,并具备明确规则和有效身份验证措施。但被告组织的本次电子投票,在程序上存在全面违法性:1.未履行法定通知义务:被告未按照法定程序对全体业主进行有效通知,致使众多业主对投票事宜毫不知情,直接剥夺其参与权与表决权,严重违反业主大会表决程序的基本要求,构成对业主权利的恶意侵害。2.投票规则与程序黑箱操作:被告自始至终未向全体业主公开本次投票的具体规则及详细程序,亦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投票过程符合法定要求、合法有效。这种不公开、不透明的操作,完全剥夺了业主对表决过程的知情权与监督权使得整个投票过程沦为缺乏监督的“暗箱操作”。3.身份核验与数据保存形同虚设:被告无法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在电子投票过程中采取了切实有效的身份核验措施,亦未能对投票数据的保存方式及完整性作出合理说明。在此情况下,投票结果的真实性与可追溯性无法得到任何保障,根本无法排除投票过程中存在舞弊、错误的可能性,该投票结果显然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4.未达法定表决比例:被告至今未能提供确凿、有效的证据证明本次投票结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面积和人数占比要求。缺乏法定有效证据支撑的情况下,其公示的表决结果依法不应得到任何认可,应当属于无效。三、精心设计违法套路,严重损害业主权益被告以召开全体业主大会为名,在街道办申请业主电话号码信息,却未用于法定的小区公示通知召开业主大会,而是用于公示期结束后的电子平台投票。这种行为绝非偶然失误,而是经过精心设计,且该违法套路已多次用于解聘某振业、招聘某集团以及增补业委会成员等重大事项。被告的这种行径,不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更涉嫌滥用职权,已给小区全体业主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主观恶意明显,对业主权益的侵害程度极其严重。四、表决结果依法应撤销,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从司法实践来看,类似业主委员会未依法召开业主大会,直接采用电子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且存在重大程序瑕的案件,相关表决结果均被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为无效。在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极大地侵害了原告及其他众多业主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规定,本次业主大会的表决结果依法应当予以撤销。同时,由于被告未依法召开全体业主大会,擅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导致不良物业服务企业入驻小区后只收费不服务,给原告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关于承担民事责任方式的规定,被告应当对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补充:实际并没有开业主大会。

原告张某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业主大会电子投票表决公示。3、法律依据条款。4、被告敲业主门要求投票照片。补充证据:5、致歉函、道歉信张贴公告栏图片。6、图片两组。

被告惠州大亚湾某山悦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辩称,一、某山悦小区2024年度第三次业主大会投票表决结果程序合法,参与专有部分面积及业主的表决人数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某山悦小区业主户数716人,业主专有部分总面积61956.83㎡。业主专有部分总面积的三分之二为41304.55㎡;小区业主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为477.33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由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且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某山悦小区2024年第三次业主大会投票表决》结果显示,参与表决人数494人,参与专有部分总面积42911.97㎡,无论是专有面积还是参与表决人数均超过三分之二以上,某甲物业服务合同以投票比例参与户数投票55.87%,参与专有部分面积投票55.95%,即双过半通过表决。故某山悦小区2024年度第三次业主大会投票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二、《物业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被告于2024年8月27日发布《关于召开2024年度第三次业主公告大会》的通知,明确通过电子平台选聘物业服务公司,被告的行为符合《物业管理条例》第14条的规定。三、《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事项鼓励采用电子投标”,某平台是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发的智慧物业服务平台,某平台需通过粤省事人脸识别、实名登录,并非原告所述的因电子投票而造成“身份核验与数据保存形同虚设”。且某山悦花园小区于2024年6月19日至2024年7月14日增补业委会成员,已经使用了某平台投票表决,某山悦小区业主并非第一次使用某平台投票表决,某山悦小区业主可以熟稔地使用某平台投票表决。退一步讲,如原告对某平台投票数据和实名认证有异议,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向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恳请法院依法予以驳回。对于原告当庭增加的诉讼请求因该次投票时间为2024年6月19日至2024年7月4日,原告应在投票截止一年内提起诉讼,原告于当庭增加该请求已超过时效。

被告惠州大亚湾某山悦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就其辩称的事项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业主委员会备案回执。2、某山悦花园于某近期工作与应聘物业公司报价的说明、关于召开2024第三次业主大会公告。3、某山悦小区1栋、2栋、3栋、4栋一级联户群以及商铺群。4、智慧投票(2024)第0167号电子投票表决数据公示。5、智慧投票(2024)第0118号惠州市业主大会电子投票表决数据公示。6、某平台。7、电子投票公示内容及投票结果。8、关于物业服务合同期满终止合同续聘通知书。补充证据:9、业委会本案回执、备案表。10、业委会工作群、三栋业主群。11、实务操作通过粤省事登录智慧物业服务平台。12、2024年8月18日开标业主委员会审阅现场。13、关于召开2024年度第三次业主大会公告。14、张贴通知图片。15.2024年度第一次业主大会会议公示及进度。16.业主大会表决结果确认书、公示照片、某山悦业主沟通群。17.某山悦业主沟通群某平台聊天记录。

本院经审理查明本案的案件事实如下:原告系某山悦花园小区的业主。被告系某山悦花园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于2019年1月9日成立并于2019年8月23日召开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了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产生了业主委员会委员。2020年4月17日,某甲办事处同意被告备案。2020年4月28日,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房产管理局同意被告备案。截至2024年9月26日,某山悦花园小区业主总户数为716户,业主专有部分总面积为619567.83㎡。

2024年6月4日,被告通知全体业主参加2024年6月19日开始举行的全小区业主大会,并同步开展网上某平台投票,投票周期为15天,截止时间为7月4日。议题为增补业主委员会成员。电子投票表决通过曹某、徐某、郑某、敖某甲、王某、陈某为候选业主委员会成员。公示时间,自2024年7月4日至2024年8月5日。业主大会表决结果确认书显示,某山悦小区投票户数为716户,业主专有部分总面积为61956.83平方米,其中本次表决参与业主人数为491户,占比68.58%、参与业主专有部分面积为42486.26平方米,占比68.57%。本次表决通过了《某山悦业主委员会委员增补》,其中同意本议题的业主491户。占总数比例为68.58%。同意本议题的业主专有部分面积之和为42486.26平方米,占参与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比例为68.57%。2024年7月10日,被告工作人员将公示结果及在涉案小区张贴公示的照片发送在某平台群“某山悦业主沟通群(500)”,原告为某平台群成员。

2024年8月16日,被告主任在某平台群“2024业委会工作群(11)”发布选聘某甲公司的通知。2024年8月23日,被告工作人员(某平台名“敖某乙2-2-1104”)在某平台群“某山悦3栋一级联户群(153)”向业主发布选聘某甲公司的通知,通知业主在康复、某桂园、君利的应标三家公司中选取。2024年8月27日、2024年9月10日,被告在某山悦花园小区张贴《关于召开2024年度第三次业主大会公告》并在某平台群“某山悦1栋一级联户群(253)”“某山悦2栋一级联户群(308)”“某山悦3栋一级联户群(153)”“某山悦4栋一级联户群(169)”“某山悦小区商铺群(66)”推送上述内容,告知全体业主在电子平台参加选聘某甲公司投票。电子投票时间为2024年9月11日10点开始,到2024年9月26日10点结束(9月11-26日)。

2024年9月11日至2024年9月26日期间,被告在某乙办事处的指导下组织业主对“某山悦小区2024年度第三次业主大会投票表决”进行电子投票表决,投票议题为“从以下物业服务合同中,某企业(最多可选一家),是否同意《某桂园物业服务合同》(详见附件)、是否同意《某乙物业服务合同》(详见附件)、是否同意《某甲物业服务合同》(详见附件)”。智慧投票[2024]第0167号《惠州市业主大会电子投票表决数据公示》显示:业主总户数716户,参与总户数为494户,户数参与率68.99%。业主专有部分总面积619567.83㎡,参与专有部分总面积为42911.97㎡,专有部分面积参与率69.26%。投票结果为:110户选择某桂园物业、100户选择某乙物业、276户选择某甲物业。某乙公司中标。其中同意与某甲物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有276户,占参与表决总人数55.87%;同意与某甲物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专有面积24009.89㎡平方米,占参与表决总面积55.95%。

另查明,某乙公司全称为某丙公司。前述电子投票选举平台均为某平台,该平台由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提供,系全国一体化在线服务平台。

2025年7月9日,原告向本院起诉,提出本案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是业主撤销权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主张撤销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本案中,就业主委员会成员增补及某甲物业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事项,某山悦花园小区在某乙办事处的指导下召开了会议投票,其中业主委员会增补投票结果为:同意本议题的业主491户。占总数比例为68.58%。同意本议题的业主专有部分面积之和为42486.26平方米,占参与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比例为68.57%。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投票结果为:业主总户数716户,参与总户数为494户,户数参与率68.99%。业主专有部分总面积619567.83㎡,参与专有部分总面积为42911.97㎡,专有部分面积参与率69.26%。其中同意与某甲物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有276户,占参与表决总人数55.87%;同意与某甲物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专有面积24009.89㎡平方米,占参与表决总面积55.95%。前述投票情况,程序上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某丙物业为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增补业主委员会成员,合法有效。原告以被告的决定是在未召开业主大会采用电子投票方式进行而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请求撤销。对此,本院认为,被告已在小区公告栏张贴公告、在业主群内推送消息告知业主采用通过电子平台选聘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和增补业主委员会成员,至于线上平台投票或是通过召开线下开会方式表决,仅存在表决方式差异,并不影响表决结果的有效性。原告未举证证明在被告发布公告后对物业选聘和增补业主委员会成员的表决方式提出异议,且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并未对业主表决方式进行限制,线上投票亦在某乙办事处的指导下进行。综上,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作出的同意与某甲物业签署物业服务合同的决议及增补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决议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故对原告主张撤销某山悦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24年度第一次、第三次业主大会投票表决结果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主张“判令被告在某山悦小区内公告栏向全体业主公开道歉,并公示道歉信,公示期限不少于三十日”的诉讼请求。根据法律规定,赔礼道歉属于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益的责任承担方式,原告主张被告赔礼道歉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主张“判令业委会因未召开全体业主大会而导致不良物业入住后只收钱不服务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诉讼请求。若原告认为中标物业公司管理不善,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可以向物业管理人员反映问题并要求整改,或者向业主委员会反映情况,由其作为代表业主与之协商,亦可以通过提起仲裁或诉讼方式要求物业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为业主撤销权纠纷,原告的该项请求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其可以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