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可速度离婚,前提是双方已就离婚、抚养、财产达成一致意见

发布时间:2025-03-23 作者:  来源:

律师分析:惠阳大亚湾办理多宗婚姻继承纠纷案件的邱文峰律师认为,如夫妻双方就离婚、抚养、财产达成一致,除去民政局协议离婚外,法院诉讼调解离婚也是一种选择,法院调解协议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杨某与赖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2017)粤1303民初1773号

原告杨某,女,汉族,1990年7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委托代理人廖立华、曾雪滔,惠州市惠阳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赖某1,男,汉族,1988年10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惠东县,

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杨某诉被告赖某1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杨某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2.判决婚生儿子赖某2由原告抚养;3.判决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xx(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所有权归原告所有;4.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杨某与被告赖某1于2009年相识并且同居一起生活,××××年××月××日登记结婚,2011年4月26日生下儿子赖某2,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夫妻感情破裂,被告长期不务正业,而且有违法行为,2017年1月因贩毒现在贵州铜仁市石阡看守所拘押。婚后原告名下的房屋是原告父母赠与原告结婚,因此所有权归原告。婚生儿子一直由原告及原告父母抚养。基于以上事实,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双方无法建起夫妻感情,并使原告与儿子蒙受他人的取笑,导致生活难予安宁,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诉至法院,请法院支持原告之诉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某与被告赖某1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的婚生儿子赖某2(公民身份号码:),由原告杨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杨某负担;

三、登记在原告杨某名下的位于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xx(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号)归原告杨某所有,该房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由原告杨某享受和承担;

四、原被告共同确认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五、本案受理费3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邹 思 友

人民陪审员  曾 永 辉

人民陪审员  朱 健 雄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宇文赖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