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老人可依法主张赡养费

发布时间:2026-04-12 作者:惠州市惠阳区(大亚湾区)家事律师邱文峰18948272868/13825405288  来源:惠州市惠阳区(大亚湾区)家事律师邱文峰18948272868/13825405288

【律师分析】惠州市惠阳区(大亚湾区)家事律师邱文峰律师结合赡养费纠纷一案分析,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因父母子女关系紧张、子女已分家另过等理由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亦明确: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原告余某已年满66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退休金及其他固定收入,属于缺乏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老年人;被告余某作为其亲生儿子,有固定工资收入,具备赡养能力,却长期未向原告支付生活费,未依法履行经济供养的赡养义务。法院结合原告系农村居民、被告收入水平及当地生活标准,参照上一年度广东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费支出核算赡养费,符合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

民事判决书

原告:余某,男,汉族,1955年5月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某地址,身份证号:略。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余某,男,汉族,1984年11月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某地址,身份证号:略。

原告余某与被告余某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某、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余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每月支付赡养费3000元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被告余某亲生父亲,从小对其尽心呵护,抚养其长大。现今被告余某已结婚,迁出居住,数十年均对原告不闻不问。原告如今年事已高,又体弱多病,日常饮食起居正是需要被告照料赡养的时候,但被告一直未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既未出钱也未出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且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故被告余某应当履行法定的赡养义务。综上所述,被告余某不赡养父母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为保障原告的晚年生活,让原告老有所依,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诉请。

被告余某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是无理取闹,我一直都有养他,没有说不养他,他可能是受到别人蛊惑。我有义务养他,我两公婆一直在养他,但是每次回家他都不要我们养。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户口本,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户口本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余某与梁某婚生一子一女,儿子余某,即被告,女儿余某,已出嫁。原告余某现年66岁,没有退休金,也没有其他固定收入。被告余某在工厂上班,每月工资4000元-5000元,被告上班时在工厂用餐。2011年,自被告余某结婚后,由于家庭种种原因,父子关系不和,被告余某只给付母亲生活费500元,未给付原告余某生活费。近来,原告因生活困难和生活费给付问题,父子之间发生矛盾,原告遂向本院起诉。庭审时,本院主持双方调解,因原被告意见不一,未达成调解协议。

本院认为,原告余某现年66岁,已达退休年龄,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退休金,也没有其他固定收入,生活费没有保障。自被告余某结婚后,由于家庭种种原因,父子关系不和,被告余某只给付母亲生活费500元,未给付原告余某生活费,造成原告生活困难,被告余某对父亲余某未履行赡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赡养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余某系农村居民,结合被告收入情况,赡养费应参照上年度广东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费支出16949元计算,由被告兄妹两人承担,被告应当承担原告每月赡养费为706元(16949元/年÷12月÷2人)。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赡养费3000元,数额偏高,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因本案属《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依法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余某每月30日前向原告余某支付赡养费706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余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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