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隐瞒精神分裂症另一方一年内可起诉撤销婚姻
发布时间:2026-08-16 作者:惠州市惠阳区(大亚湾区)家事律师邱文峰18948272868/13825405288 来源:惠州市惠阳区(大亚湾区)家事律师邱文峰18948272868/13825405288
【律师分析】 惠阳、惠城办理婚姻家事案件有丰富经验的邱律师分析,本案核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重大疾病婚前告知制度: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且撤销权行使期限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 结合本案事实,精神分裂症属于足以影响另一方作出结婚真实意思表示的重大精神类疾病,被告陈某某早在 2020 年就确诊精神分裂症,2022 年登记结婚前未将患病事实如实告知原告许某某;原告直至 2023 年 1 月才知晓被告婚前患病的客观事实,随即于 2023 年 3 月起诉,未超出一年法定撤销期限。 诉讼中经司法鉴定,被告陈某某确诊精神分裂症、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父担任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即便被告答辩称并非故意隐瞒病情,但法律仅审查婚前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隐瞒行为客观成立不区分主观故意与否,法院据此支持原告撤销婚姻的诉讼请求。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原告:许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律师,隐藏律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
法定代理人:陈系被告父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律师,隐藏律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律师,隐藏律所律师。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撤销婚姻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3 年 3 月 23 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 2023 年 10 月 26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律师、被告陈某某的法定代理人陈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律师、林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某某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 请求判令撤销原告许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的婚姻关系。2.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许某某向本院提出如下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确立恋爱关系,后登记结婚。原告与被告婚后几个月后发现被告婚前即患有精神疾病,被告一方在婚前隐瞒了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实,未如实告知原告方,该事实足以影响正常家庭生活,也违背了原告结婚的真实意思表示。
鉴于上述事实,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规定,特诉诸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陈某某答辩称,1. 被告同意原告提出的撤销婚姻关系的请求;2. 被告并非故意隐瞒患有精神疾病,原告起诉被告未如实告知原告方的事实,与事实不符。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经双方父母介绍相识,于 2022 年登记结婚。2023 年 1 月,原告家人发现被告行为不正常,随即通知被告父亲过来,被告父亲将被告带回并送去医院治疗,原告才知道被告在婚前即已患有精神分裂症。被告监护人称被告在 2020 年前后在外做工时被吓到,后去医院检查治疗后与正常人一样,遂没有将此事告知原告。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的监护人向本院申请对被告陈某某目前的精神状态及在 “婚姻纠纷” 这一民事活动中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根据本院委托于 2023 年 9 月 23 日作出隐藏鉴定文书编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被鉴定人陈某某目前患有 “精神分裂症”,目前处于疾病的恢复期,自知力部分;被鉴定人陈某某目前在 “婚姻纠纷” 这一民事活动中的辨认能力削弱,评定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主体资格信息、结婚证、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书、微信聊天记录、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告陈某某在婚前已患有精神分裂症,但是被告在结婚前并未如实告知原告其患病的事实,原告许某某直到 2023 年 1 月才知晓被告患病的事实,其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撤销婚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告诉请撤销与被告婚姻关系的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原告许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的婚姻关系。
本案受理费 300 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许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