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养人未完全履行遗赠扶养协议约定义务老人可请求解除协议
发布时间:2026-08-30 作者:惠州市惠阳区(大亚湾区)家事律师邱文峰18948272868/13825405288 来源:惠州市惠阳区(大亚湾区)家事律师邱文峰18948272868/13825405288
【律师分析】惠阳、大亚湾办理民事案件有丰富经验的邱律师分析,遗赠扶养协议核心是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以此换取死后受赠全部财产的权利,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规定,扶养人应当切实履行生活照料、医疗支出、精神抚慰等全部扶养义务,若扶养人未充分履行协议约定扶养义务,遗赠老人有权起诉请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
本案中,双方虽然签订公证《遗赠扶养协议》,约定被告承担原告衣食住行医疗全部费用、悉心照料老人,但双方并未共同生活,老人实际申请政府居家养老午餐配送,生病期间被告未做到协议约定的悉心照顾,客观上履行情况与协议约定标准存在差距,法院结合公序良俗判决解除案涉遗赠扶养协议。
同时需要注意,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不能直接判决撤销公证书。公证仅为对民事法律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活动,若当事人认为公证书存在错误,应当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申请复查,而不是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公证书;民事诉讼仅审理双方之间遗赠扶养协议本身的权利义务纠纷,对公证书撤销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黄×凤,女,汉族,1937年1月4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身份证号码:442××××××××××××328。
委托代理人:赵×,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明,男,汉族,1984年3月4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霞涌××××××,身份证号码:441××××××××××××11X。
原告黄×凤诉被告黄×明遗赠抚养协议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凤及其委托代理人赵×以及被告黄×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书》;二、依法撤销(2006)惠湾证民字第××××号《公证书》;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丈夫早年死亡且无子女,独自一人生活,为解决生养死葬问题,与其胞弟商量自己的养老事宜,胞弟遂指定他的小儿子被告黄×明扶养原告。2006年12月14日,原告与被告黄×明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其中约定:原告去世后将其名下的所有财产赠与被告所有,被告负责原告的衣、食、住、行及医疗等费用,保证原告的生活水平保持在全村平均水平以上,并保证悉心照顾原告,让老人安度晚年;原告去世后由被告负责送终安葬。该协议签订后,同日双方到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证处办理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公证处作出(2006)惠湾证民字第××××号《公证书》。
《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履行扶养义务,原告仍独居生活,日常饮食完全依靠政府每天送的午餐生活,并将午餐分两份留作晚餐食用。平时和生病期间主要依靠基督教友和邻居照顾,近期被告妻子也照顾过原告,虽然原告与被告住址距离相隔很近,但被告从没照顾和看望过原告,治病花费也是靠朋友筹借,生活质量低下、困难。原告常常给被告打电话寻求帮助,但被告有时拒接电话。这使原告倍感寒心,精神受到折磨,原告后悔当初没有考虑周全,草率选择扶养人。现原告已83岁的高龄,为使其能够安度余生,原告多次到公证处申请办理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公证,但公证处要求双方必须同时到场,后原告恳求被告到公证处办理撤销《遗赠扶养协议》公证,被告均不予理睬。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诉至法院,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上述诉求。
原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遗赠抚养协议书,拟证明原被告之间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的事实。证据2、公证书,拟证明遗赠抚养协议经过公证。证据3、原告的住院病历和费用清单,拟证明原告住院时间及其医疗费自付的事实。证据4、惠州市××××××《证明》,拟证明原告因生活困难无人照顾,由服务中心的社工为其配送午餐的事实。原告提供了证人证言。
被告黄×明辩称:1、原告确实独居生活,我也曾想过接她一起居住,可她因和我母亲有极大矛盾,所以无法实现,但我已尽最大能力把原告家居环境搞好,我和妻子经常去探望(原告邻居可证明);2、原告说日常饮食完全依靠政府每天送的午餐生活,并将午餐分两份留作晚餐食用。答:这个不用我多说,看下原告身材,大家便知道她说的是真是还是假,据我所知,原告经常是在霞涌××饮完茶,吃完点心,中午饭就不吃的,把政府餐留晚上吃,就是所谓把午餐分两份留作晚餐食用。而且我家有好吃的,我都会让妻子拿过去给她吃,而且我曾多次请她在霞涌××饭店饮茶(××饭店老板娘可证明);3、原告说平时和生病期间主要依靠基督教和邻居照顾。答:这是睁大眼睛说瞎话,你问她2011年她去香港感染病毒手大面积腐烂,医生下了病危通知书,是谁辞掉工作和妻子日夜照顾她的。是谁2017年陪伴她在医院做全身检查并理疗,这么多年来,因腿脚走不动和感冒咳嗽带去看医生的?都是我和我的家人(惠州市××人民医院、霞涌医院医生、护士、私人诊所×医生、原告邻居可证明);4、原告说我从来没照顾和看望过原告。答:远的不说,近期有她农历2019年11月4日生日,我就和妻儿带着蛋糕,牛奶,水果去帮她过生日(相片为证)2019年她房子装修,我多次过去帮忙。(原告邻居可证明)2019年多次载她去街道办和××村小组,去申请帮她没得到宅基地的补偿(××村小组可证明)这么多年来我一有空就会去她家看望,聊家常,过年前会帮原告搞卫生,贴新年对联。(原告邻居可证明);5、原告说治病花费也是靠朋友筹借。答:这更是胡说八道,她手上拿着村里分红就是几十万,又有每月房租600元,她还经常借钱给别人,她何来没钱看病呢?还有每次看病几乎都是我妻子带她去看的,法院可查下原告的银行账户便知,证明钱去哪了?(××村小组可证明);6、原告说她生活质量低下,困难。答:这更是无稽之谈,法院可派人去原告家中看看,原告住着刚装修的房屋,看着40寸的液晶电视,坐着三千多元的沙发,用着刚买的煤气灶、洗衣机和新手机等,这都是我妻子帮她买好的(装修师傅、家私店老板、手机店老板都可证明)她经常在××和××等饭店饮茶、吃饭,几乎每天在老年活动中心打牌,社工可证明)这难道算生活质量低,生活困难?7、原告说她常常给我打电话寻求帮助,但被告有时拒接电话。答:法院可查询我电话记录,我有多少次拒接被告电话,我可以保证我从来没有拒接过原告电话。我妻子多次接听原告早上5、6点打来的电话,要求我妻子带她去看病,我妻子都立即会起床带她去看病。我记得一两次因我妻子在帮客人洗头没及时接到原告电话,后都有打回给原告,这就是所谓的没接原告电话(电话记录,×医生可证明)。
综上所述,原告所提出的起诉理由,毫无事实依据,简直是胡说八道,但我承认有些地方照顾原告有不足之处,如:没经常做饭给她吃,没经常带她出去游玩等,但我也是有家庭的人,天天勤勤恳恳工作,养活一家六口,对原告我已经很努力去照顾的。原告是受人教唆诬告我的,希望法院撤销原告诉求,我保证以后会更加用心,用力去照顾原告。
被告黄×明向法庭提交的证据:证据1、陈述书,证明对本案过程说明。证据2、证言,证明被告履行了对原告照顾义务。证据3、医院病历和检验单(费用清单)、报告单,证明被告有带原告看医生并照顾。证据4、租房合约,证明被告帮原告打理房屋并把租金给原告。证据5、老房屋买卖合同,证明被告为原告安排好房子。证据6、二份证明和四份申请书,证明被告帮原告补回国土证。证据7、协议书,证明被告帮原告要回7万元补偿款。证据8、照片(6张),证明被告有在生活方面照顾原告。证据9、U盘,证明被告有带原告去看医生。证据10、照片一,证明被告帮原告七万元补偿款。证据11、照片二、三,证明被告有带原告去看病。证据12、照片四,证明被告帮原告办理回迁房手续。被告提供了证人证言。
原、被告围绕其主张依法提交的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与质证,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06年12月14日,原告黄×凤与被告黄×明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主要内容:黄×凤因年老,丈夫黄×洪先于其死亡,又无子女,家中无人照料。经与其侄子黄×明协商,双方自愿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双方承诺履行以下协议:一、黄×凤愿将自己名下的所有财产(包括一切动产及不动产)全部赠给黄×明,黄×明在黄×凤去世后即受领上述全部财产。二、黄×明保证悉心照顾黄×凤,让老人安度晚年。至黄×凤去世之前供给其衣食住行医疗等全部费用,并保证黄×凤的生活水平保持全村平均水平以上。黄×凤的饮食起居的一切照顾由黄×明承担,黄×凤去世后由黄×明负责送终安葬。三、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四、本协议一式三份,黄×凤、黄×明和公证处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证处当天对上述《遗赠扶养协议》作出(2006)惠湾证民字第××××号《公证书》。
《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原告黄×凤没有与被告黄×明共同生活。2017年3月至2020年1月,原告黄×凤申请了霞涌居家养老午餐配送服务,项目每天给黄×凤配送一份午餐服务(法定节假日、恶劣天气除外)。被告黄×明协助原告黄×凤处理好老房子、以及宅基地补偿等问题。原告认为,其平时和生病期间主要依靠基督教友和邻居照顾,被告黄×明没有经常陪伴身边,对原告关心不够,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被告黄×明认为,其或其妻子几乎每周有去看望原告,每年有买蛋糕等陪伴原告过生日,天气突变也有打电话关心原告,有照顾陪伴原告看病,尽了扶养义务,不同意解除《遗赠扶养协议》,为此,原告遂向本院起诉,主张上述请求。
庭审中,本院向被告黄×明询问,是否需要原告支付其照顾原告期间的经济补偿?被告对此没有作出意思表示。
本院认为,《遗赠扶养协议》约定,黄×明保证悉心照顾黄×凤,至黄×凤去世之前供给其衣食住行医疗等全部费用,并保证黄×凤的生活水平保持全村平均水平以上,黄×凤的饮食起居的一切照顾由黄×明承担。被告黄×明理应在生活上给予黄×凤照料,在精神上给予以抚慰。事实上,《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原被告双方没有生活居住,沟通较少。2017年3月至2020年1月,原告黄×凤申请了霞涌居家养老午餐配送服务。原告生病治疗期间,被告没有悉心照顾。可见,被告黄×明在履行协议上,存在许多地方与“黄×明保证悉心照顾黄×凤,至黄×凤去世之前供给其衣食住行医疗等全部费用”的约定不符合的情形。为此,原告黄×凤要求解除协议,合乎情理,符合公序良俗,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黄×凤请求撤销(2006)惠湾证民字第××××号《公证书》。本院认为,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是对事实的证明。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证处依职权作出公证,程序合法,不存在违法情形,为此,原告黄×凤请求撤销《公证书》,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效力等级法律
公布日期1991.04.09时效性已被修改
》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黄×凤与被告黄×明于2006年12月14日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予以解除;
二、驳回黄×凤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