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无固定期限合同订立条件,续签条款协商未果时用人单位能否直接终止劳动关系?
发布时间:2026-07-26 作者:惠州市惠阳区(大亚湾区)劳动争议律师邱文峰 18948272868/13825405288 来源:惠州市惠阳区(大亚湾区)劳动争议律师邱文峰 18948272868/13825405288
2.仅提高基本工资,新增限制劳动者条款,不构成“维持或提高劳动条件”公司辩称基本工资上涨属于提升待遇,但新版合同扩充调岗范围、抬高绩效淘汰标准、限定工伤就诊医院、增加单方解除情形,多处条款加重员工义务、缩减劳动者原有权利。仅单一薪资上涨,无法认定整体劳动条件优于原合同,不适用单位无补偿终止的免责条款。 3.员工对不合理条款提出异议≠恶意拒签,公司举证不足应承担不利后果公司主张李某故意找茬、恶意拒绝续签,但全部沟通记录仅能体现员工针对新增不公平约束提出合理修改意见,属于正常平等协商行为,无有效证据证明员工拒绝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举证不能,其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4.协商未果直接终止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需支付双倍赔偿金劳动者满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定要求,仅对合同约束条款存在分歧,用人单位单方终止劳动关系,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构成违法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二倍支付赔偿金。结合工作年限11年1个月、月均工资9577.33元核算,赔偿金为9577.33元×11.5个月×2=220278.59元,二审全额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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