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对拖欠工资数额无争议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发布时间:2026-09-27 作者:惠州市惠阳区(大亚湾区)劳动争议律师邱文峰 18948272868/13825405288 来源:惠州市惠阳区(大亚湾区)劳动争议律师邱文峰 18948272868/13825405288
【律师分析】 惠州市惠阳区(大亚湾区)劳动争议律师邱文峰分析,劳动争议一般适用仲裁前置规则,也就是要先申请劳动仲裁,不服仲裁结果才可以向法院起诉,但存在例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本案中,刘某某入职某食品公司担任卤制师傅,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公司出具加盖公章的工资单据,明确尚欠2026年1- 2月工资合计7043元,双方对于欠付工资金额本身不存在争议。劳动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仲裁委以双方对工资拖欠事实无争议为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劳动者与公司对拖欠工资数额无争议,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某某,男,197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
被告:某食品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某食品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6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尽快结请所欠工资及赔偿7043元。事实和理由:拖欠工资。
被告某食品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于2024年10月入职被告公司,岗位是卤制师傅。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被告没有为原告缴纳社保,原告称工资保底5000元。原告提供的《2026年1月和2月刘某某工资》,载明2026年1月至2026年2月,原告的劳动报酬共计7043元,该工资条有被告加盖公章。
原告在庭审中称,被告通知原告于2026年3月5日回去上班时,公司已经关闭了,只剩下设备,随后原告找劳动局,劳动局找到被告,被告跟原告确认了工资数额。
因存在劳动争议,原告向惠州市惠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惠州市惠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6年3月16日作出惠城劳人仲不字[2026]XXX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其他(申请人主张工资等,并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对工资等拖欠事实无争议)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遂诉至本院。
另查明,2026年3月18日,被告某食品公司已被惠州市惠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本案中,原告提交的《2026年1月和2月刘某某工资》已明确载明被告未支付原告工资7043元。被告未举证证明其有向原告发放上述工资。本院认定原告主张的7043元尚欠工资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某食品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刘某某支付2026年1月至2026年2月期间工资合计704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免收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