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汉自认强奸既遂,法院怎么判?
发布时间:2025-05-24 作者: 来源: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三(男,化名)与被害人李梅(女,化名)系老乡关系,某天晚上,其二人与多位老乡一起聚餐并均有饮酒,聚餐当晚20时许,由张三驾驶二轮摩托车搭乘李梅前往广场的途中,李梅因醉酒从摩托车上跌落,无法站立,张三见其不省人事,心生邪念,就地对李梅实施性侵。
路过行人见状遂报警,张三被现场抓获,并供述了对李梅实施性侵的行为,李梅清醒后难以接受,亦控告遭受张三强奸,但经法医检查,并未在李梅体内检测到有张三的DNA。该案公诉机关以涉嫌强奸罪对张三提起公诉,且认定在公共场所强奸,建议量刑十年有期徒刑,且张三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办理情况
鉴于被告人张三及其家人没有委托律师,惠州市惠阳区法律援助处依法为其指派广东金卓越(惠阳)律师事务所查隆海律师、陈婉婷律师担任张三的一审阶段的辩护人。
接受辩护后,律师经过认真阅卷梳理案情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张三,辩护律师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张三的行为构成强奸既遂,属于犯罪未遂,向法庭提出应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比照既遂犯对张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虽庭审时张三仍坚持认罪认罚,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前述未遂意见,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予采纳并对量刑建议予以调整。
法律分析
1. 被害人严重醉酒未反抗,是否为强奸?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因此,判断是否构成强奸,关键在于发生性关系时,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
在本案中,尽管被害人李梅未作出反抗,但醉酒可能导致被害人反抗受限或者无法作出意愿表示,张三在被害人李梅严重醉酒的状态下对其实施性侵,属于利用被害人因醉酒无意识、无法进行有效反抗的状态而实施性侵,故,其行为构成强奸。
2. 在公共场所强奸,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属于加重处罚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被告人张三在街道上对被害人李梅实施奸淫,属于在公共场所实施强奸,为加重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相关规定,应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的起点
3. 被告人自认强奸既遂,是否判决既遂?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司法实践中,除被害人为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情形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的解答》〔1984〕法研字第7号第六条规定“接触”即视为既遂,虽前述法律规定已于2013年1月4日废止,但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幼女,仍以“接触”视为既遂】,强奸既遂通常以“插入”为判断标准,故,强奸未遂是指由于犯罪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客观原因而未能完成“插入”,包括,如被害人反抗导致行为人无法成功“插入”,行为人自身的身体原因而未能最终“插入”完成性行为,或外界因素导致性行为中断而未“插入”等情形。
本案,被告人到案后自认完成强奸行为,但根据现场的监控视频等证据反映,案发当晚,无论是张三还是李梅均有大量饮酒,两人都处于严重醉酒的状态,张三是否因为生理性醉酒而暂时丧失性行为能力,存在合理怀疑;对于案发经过,张三与李梅在事后都不能进行清晰且完整的回忆,特别是未能在李梅体内检测到有张三的DNA。因此,不能排除被告人张三以插入的方式强奸被害人所存在的合理怀疑,构成强奸未遂。
公诉机关建议量刑十年有期徒刑,是基于强奸罪既遂的标准对张三进行量刑。而法院在认定未遂后,对被告人张三予以减轻处罚,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法律对性侵行为的零容忍**
强奸案件,本身绝不是一种单纯的不道德行为,而是一种严重的危害妇女人身自由,破坏社会治安秩序与善良风俗的淫荡犯罪行为,对于这种类型的犯罪基本上是应给予严惩,才能更好地预防犯罪、保护妇女。本案再次表明,法律对性侵行为持零容忍态度,无论犯罪是否既遂,只要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都将受到严厉惩处。
关于被告人张三自己醉酒的问题,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规定,本案张三虽是在酒精的影响下出现“断片”而犯罪,但醉酒是由张三自己所造成,其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醉酒也不能成为免除或减轻其刑事责任的理由。
**未遂认定的重要性**
刑法的公正性与合理性体现在对犯罪行为的科责符合罪行的严重程度和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确保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既不过轻也不过重,而未遂的认定不仅影响量刑,也体现了法律对犯罪行为的精确界定。
本案中,辩护人通过“鉴定意见与言词证据之间的矛盾”而依法提出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法院结合证据最终认定构成未遂犯,维护了法律的公正性,确保刑罚与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法律援助的重要性**
本案被告人张三没有自行委托辩护人,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虽指定辩护律师属于无偿性质,但并不影响辩护律师根据法律的规定履行辩护人的职责。
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辩护律师根据证据和法律的规定,提出被告人罪轻或者减轻其刑事责任的意见,且该意见最终被法院予以采纳。通过本案,也进一步体现了刑事辩护援助制度的重大意义,既有利于保障被告人获得公平的审判和有效的辩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通过律师提供专业的法律辩护,平衡控辩双方的力量,促进司法公正。故,刑事辩护援助制度是现代法冶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彰显我国社会主义法冶文明进步。
张三强奸未遂案的判决,体现了法律对性侵犯罪的严厉打击,也 展示了司法实践中对未遂认定的严谨态度,同时也突出了刑事案件中律师辩护工作对于法治建设的重要性。
律师结语:
通过本案的分析,希望能够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特别是各位女性朋友,比起男性饮酒,女性更容易受到伤害,建议与朋友同事等聚餐饮酒时一定要保护好自己,遇到需要饮酒的聚会时,尽量控制不饮醉,特别是在清醒时及时告知家人聚会地点。通知其接回。小酌怡情,大醉伤身,“伤身”不单纯指酒精摄入过多而伤害身体健康,更甚至就可能会如上述案例一般。毕竟“人性”可能无法经得起“酒 精”的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