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虚构国家工程签订合同诈骗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发布时间:2026-03-14 作者:惠州市惠阳区(大亚湾区)刑事律师邱文峰18948272868/13825405288  来源:惠州市惠阳区(大亚湾区)刑事律师邱文峰18948272868/13825405288

【律师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惠州市惠阳区(大亚湾区)刑事律师邱文峰分析,本案被告人明知他人虚构国家“8168”成品油储备库工程项目,未取得政府相关批文且无具体施工地点,仍以某公司项目总指挥身份代表公司与他人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协议,协助骗取他人履约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中,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本案中被告人协助骗取被害人履约金400万元,已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追诉标准,依法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量刑区间内惩处,但其系从犯,且涉案赃款全部被追回、未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同时当庭认罪,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公诉机关:惠州大亚湾某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男,1967年5月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企业工作人员,某能源有限公司项目总指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捕前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5月11日被大亚湾某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6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惠州大亚湾某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他人(另案处理)成立某能源有限公司,公司法人代表为其亲属(另案处理),实际控制人为该名人员,由他人(另案处理)担任总经理,被告人担任项目总指挥。该名实际控制人伙同他人制作了虚假的施工图、《成品油国家储备库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成品油储存库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虚构国家“8168”成品油储备库工程项目。该公司总经理还就前述《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技术问题请教被告人,并让被告人找有关部门了解清楚。2014年春节前后,被告人经朋友介绍认识他人后,将其介绍给公司实际控制人。2014年4月份,有人因“国家8168成品油储备库项目工程”合同诈骗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4年4月26日,被告人因该起合同诈骗案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2014年9月30日,被告人在明知该能源公司没有取得政府相关批文,也没有具体施工地点的情况下,代表公司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相关人员签订了一份虚构的国家《“8168”成品油储备库的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协议约定乙方交纳4000万人民币的工程履约金,对方相关人员以合伙人身份指使公司通过两名被害人在2014年10月17日至20日,先后分四次经银行转账400万元到该能源公司指定的账户上,之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将此款转了341.5万元到某设计院广东分院的银行账户,余款被其用于公司支出及个人开支。

另查明:2014年1月8日,被告人代表该能源有限公司与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相关人员签订土石方围墙协议,协议要求对方交纳3亿元保证金。2014年6月18日,被告人代表该能源公司与某交通项目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国家成品油储备库合作协议。2014年5月26日,被告人代表该能源公司与某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国家成品油储备库合作协议,2014年9月27日,被告人代表该能源公司与某海陆运输有限公司签订国家成品油储备库合作协议,上述三份协议均因乙方没交保证金而没有履行。

案发后,公安机关冻结了该能源公司实际控制人转到某设计院广东分院的银行账户的341.5万元,其家属将剩余的58.5万元赃款退到了大亚湾某开发区人民法院专用账户中。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等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属实,提出2014年1月8日签的3个亿的合同不存在;他不知道是虚构的,只能配合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的基本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但被告人归案后主动、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应认定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涉案款项全部扣押、冻结在案,未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他人(另案处理)成立某能源有限公司,公司法人代表为其亲属(另案处理),实际控制人为该名人员,由他人(另案处理)担任总经理,被告人担任项目总指挥。该名实际控制人伙同他人制作了虚假的施工图、《成品油国家储备库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成品油储存库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虚构国家“8168”成品油储备库工程项目。该公司总经理还就前述《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技术问题请教被告人,并让被告人找有关部门了解清楚。2014年春节前后,被告人经朋友介绍认识他人后,将其介绍给公司实际控制人。2014年4月份,有人因“国家8168成品油储备库项目工程”合同诈骗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4年4月26日,被告人因该起合同诈骗案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2014年9月30日,被告人在明知该能源公司没有取得政府相关批文,也没有具体施工地点的情况下,代表公司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相关人员签订了一份虚构的国家《“8168”成品油储备库的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协议约定乙方交纳4000万人民币的工程履约金,对方相关人员以合伙人身份指使公司通过两名被害人在2014年10月17日至20日,先后分四次经银行转账400万元到该能源公司指定的账户上,之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将此款转了341.5万元到某设计院惠州大亚湾分院的银行账户,余款被其用于公司支出及个人开支。

另查明:2014年1月8日,被告人代表该能源有限公司与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相关人员签订土石方围墙协议,协议要求对方交纳3亿元保证金。2014年6月18日,被告人代表该能源公司与某交通项目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国家成品油储备库合作协议。2014年5月26日,被告人代表该能源公司与某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国家成品油储备库合作协议。2014年9月27日,被告人代表该能源公司与某海陆运输有限公司签订国家成品油储备库合作协议。上述四份协议均因乙方没交保证金而没有履行。

案发后,公安机关冻结了该能源公司实际控制人转到某设计院惠州大亚湾分院的银行账户的341.5万元,其家属将剩余的58.5万元赃款退到了大亚湾某开发区人民法院专用账户中。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物证

光盘一张

二、书证

1.到案经过,证实2018年5月11日15时,被告人被传唤到案。2.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的出生时间等身份情况。3.交款通知书、进场前通知书复印件,证实该能源公司出具给某建筑工程公司的有关材料。4.汇款凭证,证实相关人员于2014年10月15日汇款50万元至该能源公司账户,一名被害人于2014年10月17日汇款58万元至该能源公司账户。5.某设计院广东设计院营业执照复印件、《成品油储备库项目工程地质勘察、设计合同》,证实该能源公司与该设计院签订的工程地质勘察、设计合同的情况。6.惠州大亚湾某开发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出具的《关于调取证据通知书的复函》,证实国家成品油战略储备油库(8168工程)及相关成品油储备库建设工程项目未在该局办理相关报建业务。7.惠州市国土资源局大亚湾某开发区分局出具的《关于调取合同诈骗证据的复函》,证实国家成品油战略储备油库(8168工程)及相关成品油储备库建设工程项目于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5日期间未在该局办理过用地等相关手续。8.惠州大亚湾某开发区工业贸易发展局出具的《关于调取证据通知书的复函》,证实该局未审批、核准或备案国家成品油战略储备油库(8168工程)及相关成品油储备库建设工程项目。9.注册资料,证实该能源公司于2012年12月24日注册成立,有两名股东,股权占比分别为75%和25%,注册资本由100万元变更为10000万元。10.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证实某设计院广东分院、某设计院惠州大亚湾分院的工商注册登记情况。11.惠州大亚湾某开发区财政局出具的《关于财政建行专户的情况说明》,证实该帐户属于区财政设立的专项资金帐户,该帐户于2014年7月至9月期间收到不明款项合计500201元,相关款项分别于当年9月和10月已按原划款帐户退回。另区财政从未出具特定编号的交款通知书给该能源有限公司。12.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回执,证实大亚湾某开发区公安局于2014年12月30日冻结某设计院惠州大亚湾分院在银行账户的341.5万元。13.该能源公司账户开户资料、2013年4月至2014年12月的银行流水、支付341.5万元给某设计院惠州大亚湾分院的进账单情况,该设计院惠州大亚湾分院账户基本信息、银行流水、取现支票交易凭证及该能源公司付款341.5万元的银行凭证,该能源公司实际控制人相关账号的开户资料、交易明细。14.银行结算业务委托书、银行业务凭证、银行进账单,证实一名被害人于2014年10月20日转账100万元至该能源公司账户,于2014年10月17日汇款192万元至该能源公司账户。15.授权委托书、印章印鉴、身份证复印件、资格证书,证实某设计院有限公司提供的该公司印章印鉴、资格证书等情况。16.《合作协议》两份、《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一份、交款通知书三份,证实被告人代表该能源公司分别与多家公司签订的协议情况,以及该能源公司通知上述公司交纳履约保证金的通知书情况。17.《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一份,证实被告人代表该能源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承建国家成品油储备油库围墙工程签订的协议情况。18.《成品油储存库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报告》、《成品油国家储备库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成品油储备库项目工程地质勘查、设计合同》、相关港区规划图、工程图纸等,系在该能源公司办公室内查获。19.收款收据,证实某设计院惠州大亚湾分院收到该能源公司341.5万元。20.某设计院有限公司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证实其相关资质。21.国家物资储备局回执,未盖公章,内容为该局于2014年3月18日正式受理该能源公司上报国家战略储备油库相关资料,定于45个工作日内下发项目施工方案。22.交款通知书(四费),盖有惠州大亚湾某开发区财政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规划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惠州分行的公章字样。23.国家8168(惠州市)成品油储备库工程分包合同备案录、分包合同会签表。24.该能源有限公司交款通知书,系该公司交款通知书样本。25.《房地产租赁合同书》、《房地产权证》,证实他人将惠州市大亚湾某大厦房屋出租给该能源公司,租期为2013年2月20日至2015年2月19日。26.《施工单位进场通知书》,证实该能源公司开具给某建筑工程公司的施工单位进场通知书。27.相关人员名片,均系在该能源公司办公室查获,名片显示相关人员为该能源公司、某香港投资公司总裁及该能源公司总经理。28.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司函,证实不存在《惠州大亚湾国家石油储备库填海工程开工令》中的“国家建设部工程管理司”。29.刑事裁定书,证实他人因合同诈骗罪被大亚湾某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1日裁定维持原判。该生效裁定书记载相关人员于2014年4月26日被刑事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公安机关扣押的合同书证中包括该能源公司被告人和某工程技术公司相关人员于2014年1月8日签订的合作协议,合作项目是国家成品油战略储备油库,约定对方向该能源公司交纳3亿元合同履约保证金(预交2000万元)。

三、证人证言

1.证人证言:2014年12月26日早上相关人员打电话叫其去办公室保险柜拿出该能源公司的交款通知书交给两名被害人,然后和被害人一起来大亚湾公安局经侦大队。2.证人证言:其为某设计院广东分院与某设计院惠州大亚湾分院的院长。2014年10月份,所在单位与该能源公司签订了《成品油储备库项目工程地质勘察、设计合同》,2014年10月21日,该能源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总设计费10%的订金共计341.5万元,之后该能源公司就把钱打到某设计院惠州大亚湾分院的账户上。到了2014年12月所在单位就帮该能源公司写出了成品油储存库建设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签订合同时先起草电子文档的合同,发给该能源公司相关人员,对方确定之后,把合同拿过来签字盖章,之后交给对方。大亚湾区管委会和该能源公司没有提供过地形图,当地港务集团提供过地形图。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建议书前没有去了解该能源公司的情况,也不清楚该公司实力。可行研究报告和项目建议书上盖的章是某总院设计院,因为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在该总院。2015年1月4日,把章寄回去给总院。总院和广东分院是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财务相互独立;大亚湾分院与广东分院是两个独立的单位。只有总院才有资质签订相关设计合同,广东分院不具备资质。3.证人证言:其现任某总院设计院办公室主任。广东分院属于该公司的分支机构,为总院。广东分院在当地有项目的情况下,会将业务信息反馈给总院,然后全力配合总院工作。广东分院有自己的账户,平时办理业务所得的费用都应先汇入总院的账户里,再由总院下拨一部分利润,因为广东分院接到的每一笔业务要出报告的话需要总院的审核和盖章才能生效。从2014年2月20日起,住建部出了文件规定以后广东分院就没权利独立与他人和企业签订合同,每份合同都需要拿去总院审核。总院没有签订过该能源公司的相关设计合同,广东分院也没有来总院备案过。总院没有出具过侦查人员出示的相关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上面所盖的总院印章不是公司的,资料和总院的报告质量有差距。总院不知道广东分院收取了该能源公司341.5万元的设计保证金。广东分院不能出设计图,只能向总院反馈业务信息。总院的公章没有转借过他人或广东分院使用过,公司的印章是原子印章,侦查人员出示的公章是塑料印章,比公司的印章小很多,肉眼可判断属于伪造。4.证人证言:其为惠州市大亚湾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主任,全面负责当地某大厦的物业管理。该能源公司在该大厦办公,具体进驻时间要看该公司和业主签订的合同,该公司每月都正常缴纳物业管理费,平时由特定人员来缴纳。5.证人证言:该能源公司在大亚湾某大厦办公,平时有三个职工,其负责前台的接待,还有财务助理及一名新员工。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为他人,平时来主持工作的是法人代表的父亲,还有其他两名工作人员。其是网上招聘来到该公司上班,工资由相关人员打到财务助理卡上,再由财务助理取出发放。6.证人证言:其于2014年7月1日开始在该能源公司工作,公司刚开始运作不久,业务比较少,职位不定,只是有时在网上报税。老板为他人,法人代表为另一人,从未见过也不认识法人代表,公司还有其他几名工作人员。董事长办公室平时由一名老板独自办公,另一名公司人员平时很少来,来的时候也在董事长办公室办公。其没有接触过公司平时的现金,也不知道公司转给某设计院广东分院341.5万元,公司的账户也不是其负责管理。不清楚其他人是否有工资发,其和前台接待员的工资由相关人员打到卡上,再由其发放。公司日常办公费用都是向老板报销的。7.证人证言:2013年2月18日,当地某大厦的物业管理公司介绍了一位周姓男子认识,当时在深圳市某大厦见面并签订了房地产租赁合同书,不认识与签合同的该名男子,该男子在合同书上乙方处签的名是他人,但不确定是不是本人。签完合同后就再也没有见面,对方把房租打到账户上,后续多次打电话催收房租,对方没有接电话,但之后都会把租金打到账户上。房屋是以精装修状况出租的,当时配了6台柜式空调。8.证人证言:其与该能源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夫妻关系,该公司法人代表是其丈夫与前妻所生的儿子,2008年在国外读书,每年放寒暑假都回来一次,过完年就离开。法人代表是该能源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一切业务都由其丈夫代替作决定,与法人代表本人没关系,其本人也不知道。2015年3月17日其到银行代丈夫退还了两笔赃款,已转账到大亚湾公安局的专用账户,代退赃款是经过丈夫同意的。9.证人证言:其在某设计院广东分院担任总工程师,主要负责项目的设计、可行性报告等设计工作及设计质量最后的把关。该能源公司于2014年9月底与该院签订过《成品油储备库项目工程地质勘察、设计合同》。2014年5、6月份,院长打电话说有一个项目要来,让其接待,当时来的是当地港务集团的两名工作人员,还有该能源公司的一名人员,商谈了项目用地及方案,6月份出了一份《成品油国家储备库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年底出了一份《成品油储存库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当时港务公司给其邮箱发了内部一个规划图。广东设计院可以签订合同,但要经总院委托,同时在总院备案,与该能源公司签订合同时是否经总院委托不清楚,确定没有到总院备案。该能源公司提供的资料达不到成品油国家储备库工程项目120万方以上容量的要求,一开始做项目建议书时是“成品油国家储备库工程项目”,后来发现不符合国家规定,在做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改成“成品油国家储存库工程项目”,且当时也将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告诉过该能源公司相关人员。将电子版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做好后发到该能源公司相关人员的电子邮箱,经对方确认后交给同事,由同事交给总院审核后才能交给该能源公司,自己工作做完后交给同事报给总院,同事应该没有报告给总院。当时是把电子版发给同事,没有盖章,纸质版上盖的章不清楚。出具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该能源公司需要提供储存能力、储存品种及比例、用地方案等资料,对方当时是用邮件把这些资料发来。广东设计院收过该能源公司300多万元的设计定金,且广东设计院没有设计资质。10.证人证言:其为惠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2014年5月下旬,招商局副局长打电话叫其到办公室,介绍了该能源公司副总认识,然后副局长和该副总一起说该能源公司有一个成品油储存库建设的项目,想到惠州港这边投资,也介绍了公司的情况,还出示了工商注册资料,其告知对方想投资要先编出《项目可行性报告》,然后到相关部门立项,不然没法谈。2014年6月中旬,该能源公司副总打电话说《项目可行性报告》初稿做好,请其过去某设计院广东分院,于是和同事过去位于当地某大厦的该设计院,当时看了成品油储备库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初稿。其没有提供惠州港的平面设计图给该能源公司副总和该设计院人员。政府相关部门没有和其公司洽谈国家战略成品油储备库建设工程项目。11.证人证言(该能源公司实际控制人):(1)本案侦查阶段的讯问笔录:被告人在该能源公司担任国家战略成品油储备库项目的总指挥,是口头任命。公司分工为,自己负责资金筹备,一名工作人员负责项目的申报和审批,被告人负责项目的框架工作,所以有些合同由被告人签订。2012年4、5月份,经上级领导介绍认识了被告人,被告人担任8168工程项目总指挥后,由其负责筹备该项目的几家相关公司,但是这几家公司只是筹备阶段,至今没有运营。该能源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都是由被告人起草并签订的,公司的合同章也是由被告人负责保管。另外公司在筹建的时候,购买的30多万元办公设备都是由被告人先垫付。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该能源公司签订的“国家8168”成品油储备库项目合同,是对方主动联系被告人,也是双方商谈该合同的相关事宜,之后在2014年9月一天,在公司一名工作人员的办公室,有多名相关人员在场。被告人在该份合同上签字后,自己把公司的公章和法人私章盖在合同上,再把合同交给对方,对方说需要这份合同用来注册公司用。签订合同后,对方通过两名合伙人的银行账户汇款了共计400万元到公司的账户上。不清楚被告人代表公司与某交通项目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情况。被告人代表公司与某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去公司一名工作人员办公室时看到的,是被告人代表公司签订的,对方签订人是某工程技术公司的一名合伙人,该份合同至今没有履行,属于作废的合同,不清楚公司的印章是谁盖的。被告人代表公司与某海陆运输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也不清楚情况,印象中这份合同没有履行。被告人清楚8168工程没有获得政府的相应批复,也没有施工地址,因为和被告人谈过这个问题,另外被告人也问过公司一名工作人员该问题,当时该工作人员也答复过被告人该项目目前仍没有获得政府的相应批复。被告人从2013年8月到2014年3月期间,几乎每天都打一次电话给公司两名工作人员,询问该项目是否有批复下来,当时均答复该项目仍未得到批复。相关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由公司一名工作人员联系多家设计院完成的,该工作人员就两份报告上的有关技术问题请教过被告人,并让被告人找有关部门去了解清楚。被告人知道有这两份报告书,但是详细内容没有看过。(2)涉嫌合同诈骗案侦查阶段的讯问笔录:该能源公司是民营企业,法人代表是其儿子,自己和一名工作人员是股东,股权占比75%和25%,公司实质由两人经营。自己在公司担任执行董事,另一名股东是负责大亚湾项目的总负责人,被告人是项目总指挥。公司的公章没有人保管,平时放在一名工作人员的办公室里,谁要用就去拿。自己平时上班有时在该工作人员办公室办公,有时在他人办公室办公。公司负责投资管理的工程项目叫惠州港国家成品油储备库工程(即8168工程),是公司筹备的一个工程,自己负责该工程的资金筹备,另一股东负责该工程的手续申报,该工程的手续正在申报,还未申报完成。2014年7月11日某建筑工程公司的相关人员找到被告人说要工程做,被告人就介绍其认识,2014年9月份与对方在公司一名工作人员的办公室签订了工程施工协议书,签协议时是被告人先签名盖章,然后自己把公司的公章与法人代表的私章拿给被告人,让被告人盖在协议书上,协议书上规定乙方按照甲方规定交纳该建设承包项目所需的暂定4千多万元人民币的工程履约金。在两个星期之后,对方与两名男子先后打了共计400万元到公司的账户上。这400万元中有341.5万元汇到了某设计院惠州大亚湾分院,还有部分款项转到了自己的私人账户上,都用于公司的平时开支。该能源公司相关设计合同,是他人与某设计院广东分院签的。签完合同后,在2014年10月20日左右,自己把盖好章、填好钱的支票拿给公司一名工作人员,让其把支票交给该设计院广东分院,这份合同上的公司公章不是自己盖的,也不知道是谁盖的。公司相关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公司一名工作人员为了申请项目,让该设计院广东分院设计的。该工作人员说,公司相关项目建议书与上述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同一个公司设计出来的。在公司董事长办公室搜到该设计院广东分院的公章,不清楚原因,这间办公室是公司一名工作人员的。惠州大亚湾某开发区财政局在2014年6月27日开的交款通知书,是公司一名工作人员自己去办的,2014年7月2日该工作人员在深圳把这份通知书拿给自己,7月4日左右交给他人。不清楚通知书上的章是怎么回事。国家物资储备局在2014年3月18日受理的公司上报国家战略储备库资料回执,是在2014年3月初,公司一名工作人员在北京办事,自己在广州某宾馆,花了5元钱让宾馆的服务员从国家发改委的网站上下载一份回执样板,按样板制作一份回执,回执上的签名也是服务员签的,看不出是什么名字,也不知道服务员叫什么名字,然后把这份回执用手机短信发给该工作人员,叫其去国家物资储备局盖章之后拿回来,但该工作人员没有拿去盖章,也没有拿回来。在2014年7月23日,自己和他人在深圳某场所吃饭时,把这份没有盖章的回执拿给对方。12.证人证言:其为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13年12月下旬,通过老战友介绍,得知国家有一个重大项目,想去承接,所以去到北京市相关部门和领导商谈8168工程(国家成品油战略储备库工程),对方要求和该能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承包该工程相关土石方工程。公司和该能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后没有实施,因为该能源公司要求交纳3亿元的履约保证金,自己没有交钱,所以合作协议没有实施,但做了前期工作。2014年2月7日去北京参加相关8168工程前期开展工作会议,向领导要求给公司任命书和委托书,以方便开展工作。然后8168工程的总指挥部指挥长(被告人)给了一份任命书和一份委托书的扫描件。

四、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陈述:其合伙人之一挂靠了某建筑工程公司,之后以该公司的名义承接了该能源公司的8168工程中的围墙工程。但由于合伙人个人没有资金,所以经朋友介绍找到其和另一名被害人一起合伙,资金方面由两人来出。合伙人电话里告知,由于和该能源公司签订的合同属于军事绝密文件,需要先支付100万元的合同保证金才能看到合同。当时自己的资金还没调动过来,在2014年10月15日先汇了50万元到该能源公司账户。之后合伙人又告知现在只能承包到50%的工程量,若现在先支付300万元合同保证金则可以承包到80%的工程量。10月17日自己又汇了58万元、另一名被害人汇了192万元,两笔共250万元到该能源公司账户。合伙人又告知,该能源公司要求再付多100万元才能看到合同,10月20日另一名被害人又往该能源公司的账户上汇了100万元。10月20日当天合伙人和另一名被害人去看了合同,当晚另一名被害人回来后说只看到一份合伙人和该能源公司被告人签订的框架合同。第二天,两名被害人和合伙人又来到该能源公司,见到自称是8168工程的指挥长(被告人)和自称是公司董事长的人员(实际控制人)。当时董事长介绍说这8168工程是国家重点工程,是应付国家战争时储备油所用,还称有特殊关系才拿到这项工程。之后被告人说和合伙人签订的合同属于军事机密文件,不能拍照、复印,只能看,从公司的保险柜里拿出了这份合同给众人看。过两天后合伙人从该能源公司拿了一些设计图纸给看,发现这些图纸没有盖设计院的章,没标设工程地点,图纸设计也不符合常理,当时就觉得这项工程有问题。2、被害人陈述:合伙人约两名被害人2014年10月16日下午15时一起到该能源公司查看工程的相关资料。到了约定时间,自己和合伙人、他人一起来到该能源公司,当时是公司的董事和被告人接待的,董事拿出公司和合伙人挂靠的建筑工程公司的工程合同与工程款汇款通知单给看,确定是自己来做这个项目后,让按照打款规定赶紧打款,20号以后就要进场施工了。接着合伙人拿了一张交款通知书让打到上面的账户上。自己于2014年10月17日、20日分两次共汇出292万元到该能源公司的账户,该款项是工程的保证金。2014年10月21日合伙人通知两名被害人还有另外5名不认识的男子一起到该能源公司拿施工图纸和办理交桩交点,众人在公司等了约40分钟还没见董事和被告人回公司,之后也一直联系不上,工程迟迟没有开工。自己与该能源公司没有签订协议或合同,和合伙人是口头协议,合伙人给总工程量的80%给两名被害人承包。

五、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1)在本案侦查阶段的讯问笔录:该能源公司实际控制人曾口头任命其为公司项目总指挥,让其拉点有钱人过来合作项目,自己没有投资该公司,但借了钱给公司购买设备,金额共30多万。2014年,经朋友介绍认识他人,2014年9月30日,自己、公司实际控制人和对方在该能源公司签了一份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施工单位为该能源有限公司,承建单位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当时实际控制人让其签名,由实际控制人盖章,签订协议后对方陆陆续续将合作费用共400万元打到公司账户上。与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没有发生任何纠纷,早已作废,当时没有收对方的保证金。该能源公司与某交通项目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实际控制人叫其代表公司签的,但由于没有交款,所以该份协议并没有履行。与某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是他人找到自己,说想找钱投资该能源公司,并让其签订上述《合作协议》,但由于后来对方没有找到钱,所以这件事情不了了之。与某海陆运输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也是实际控制人叫其代表公司签的,但是同样由于对方没有交款,所以该份协议已经作废。上述三次协议由于对方公司都没有缴纳保证金,所以都锁在公司的保险柜,对方公司又没有拿走协议,所以到现在都没有履行。从来没有在深圳代表该能源公司与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相关人员签订过《合同意向书》,那份合同与公章都是假的,当时在公安机关是因为想担保对方及其公司员工,所以实际控制人叫其承认该份合同的有效性,所以才向公安机关说签订过该份合同。自己问过实际控制人国家成品油储备库工程向有关部门申报的工作进展得怎样,对方答复说目前正在办理中,还没批下来。他人涉嫌合同诈骗一事自己清楚,但对方做的项目和该能源公司做的项目是不一样的,只是都打着“国家成品油储备库工程”名义而已,而且施工地点也不一样。(2)在他人涉嫌合同诈骗案侦查阶段的讯问笔录:公司2014年1月8日在深圳与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洽谈合作意向书,自己代表该能源有限公司跟对方签订了协议,内容是土石方围堰,做这个项目的管理平台,并叫对方交合作保证金3亿元,当天对方没有履行协议,所以合作协议暂定无效。

六、鉴定意见

文件检验鉴定书,证实经鉴定:在该能源公司办公室扣押的某设计院有限公司印章印文、相关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上该设计院有限公司印章印文与该设计院有限公司提供的印章印文样本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

七、相关笔录

1、辨认笔录,两名被害人均辨认出被告人和该能源公司实际控制人。2、搜查笔录,证实2014年12月21日侦查人员在位于大亚湾区某大厦的办公室内搜查出该能源公司合作协议等25种物品并进行扣押。3、搜查笔录,证实2014年12月31日侦查人员在该能源公司董事长办公室及财务室搜查出相关合同案物证一批并进行扣押。4、搜查笔录,证实2014年12月21日侦查人员在该能源公司董事长办公室搜查出房地产租赁合同及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等证据并进行扣押。

八、视听资料

指认照片,证实该能源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在公司扣押物品的指认情况。

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来源合法,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明知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尚未取得政府批文的事实,虚构了“国家8168”成品油储备库项目工程,仍积极协助他人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于2014年1月8日代表该能源有限公司与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相关人员签订土石方围墙协议,协议要求对方交纳3亿元保证金的事实,有被告人在相关合同诈骗案侦查阶段所作证言、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在该起合同诈骗案中扣押的合作协议等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认定。结合该能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可以证实被告人明知8168工程没有获得政府的相应批复,也没有施工地址;加上被告人在他人因“国家8168成品油储备库项目工程”合同诈骗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曾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被告人应当知道国家8168成品油储备库项目工程是虚构的。被告人关于2014年1月8日签的3个亿的合同不存在及他不知道项目工程是虚构的辩解,属于当庭翻供,其没能说明翻供原因,依法应采信其庭前供述。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涉案款项全部扣押、冻结在案,未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不能认定为坦白,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当庭认罪,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1日起至2021年11月10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