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非法占用农用地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
发布时间:2026-03-14 作者:惠州市惠阳区(大亚湾区)刑事律师邱文峰18948272868/13825405288 来源:惠州市惠阳区(大亚湾区)刑事律师邱文峰18948272868/13825405288
【律师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惠州市惠阳区(大亚湾区)刑事律师邱文峰分析,拥有丰富刑事办案经验的刑事辩护律师提醒,本案被告人因在未取得相关林业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林地开挖卡丁车山道、修筑游客中心,改变林地用途并造成林地原有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占用林地面积达到追诉标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2、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3、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4、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本案中被告人非法占用并毁坏一般商品林地 11.58 亩,已达到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亩以上的追诉标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男性,1989 年 6 月 18 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因本案于 2023 年 5 月 16 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 2023 年 5 月 26 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 2023 年 6 月 15 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 2023 年 11 月 27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 2023 年 12 月 6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 2020 年 11 月份与他人商定在大亚湾区某街道某村某山场投资开设卡丁车娱乐项目。随后,由被告人组织聘请挖机、铲车在林地范围内开挖平整出一条用于非林业生产用途的卡丁车山道,并修筑了一个硬底化的游客中心。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毁坏林地性质为一般商品林地,面积共计 0.7720 公顷,折合 11.58 亩,林地的原有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2023 年 5 月 16 日,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公诉机关提交了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与某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签订《大亚湾区某街道某村某区域林地复绿苗木种植和抚育施工合同》,对案涉农用地进行修复。
本院认为,被告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对案涉农用地予以修复,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合本案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被告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