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伪造房产文件卖房诈骗构成合同诈骗罪获刑四年三个月
发布时间:2026-05-05 作者:惠州市惠阳区(大亚湾区)刑事律师邱文峰18948272868/13825405288 来源:惠州市惠阳区(大亚湾区)刑事律师邱文峰18948272868/13825405288
【律师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惠州市惠阳区(大亚湾区)刑事律师邱文峰分析,本案被告人蔡某为牟利,制作虚假《房产合建协议书》《见证申请暨授权声明书》《见证书》等文书,虚构其出资参与其父与他人合建房产、享有部分房产权益的事实,以抵押、销售房产为名,在签订、履行房屋买卖、抵押相关合同过程中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共计 820350 元,其行为已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且诈骗数额达到数额巨大标准,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
结合本案及司法实践,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达到二类地区(含惠州)追诉标准的,即构成合同诈骗罪。本案中,蔡某无任何合法房产处分权限,通过伪造核心产权证明文件,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交付财物,属于典型的利用合同实施诈骗的行为,与普通民事欺诈、无权处分存在本质区别,具备明显刑事违法性。
同时,本案中被告人蔡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认定为自首;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其系初犯、偶犯,且有部分退赔行为,法院在量刑时已综合考量上述从宽情节,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量刑合法适当。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男,1990 年 10 月 2 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兴宁市,公民身份号码 XXX。因本案于 2025 年 3 月 27 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5 月 1 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 2026 年 1 月 5 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存在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于同年 1 月 23 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分于同年 1 月 27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郭某、被告人蔡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蔡某为牟利,制作虚假《房产合建协议书》《见证申请暨授权声明书》《见证书》等文书,虚构其出资参与了其父亲蔡某与他人位于惠阳区某地点,拥有部分房产的事实,并对外抵押、销售上述房产,以此骗取被害人李某、曾某等人的钱款共计 820350 元,具体如下:
1. 2022 年 12 月 20 日,蔡某将某房产以 50000 元的价格抵押给被害人李某;2023 年 3 月 26 日,蔡某将某房产以 100000 元的价格抵押给被害人李某。
2. 2023 年 3 月 12 日,蔡某将某房产以 30000 元价格销售给被害人钟某。
3. 2024 年 4 月 20 日,蔡某将某房产以 50000 元的价格抵押给被害人刘某,蔡某于 2024 年 11 月 21 至 2025 年 3 月 20 日退还 6000。
4. 2024 年 7 月 16 日,蔡某将某房产以 54000 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害人叶某。
5. 2024 年 8 月 21 日,蔡某将某房产以 58000 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害人曾某;2024 年 10 月 13 日,蔡某将某房产以 35000 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害人曾某;蔡某于 2024 年 12 月 20 日至 2025 年 3 月 24 日退还被害人曾某 48650 元。
6. 2024 年 9 月 6 日,蔡某将某房产以 68000 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害人郭某,蔡某于 2025 年 2 月 27 日退还给被害人郭某 5000 元。
7. 2024 年 12 月 9 日,蔡某将某房产以 138000 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害人张某。
8. 2025 年 1 月 4 日,蔡某将某房产以 82000 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害人张某。
9. 2025 年 2 月 20 日,蔡某将某房产以 35000 元的价格销售给苏某。
10. 2025 年 3 月 5 日,蔡某将某房产以 60000 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害人张某。
11. 2025 年 3 月 8 日,蔡某将某房产以 50000 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害人孟某。
12. 2025 年 3 月 11 日,蔡某将某房产以 70000 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害人李某。
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被告人蔡某归案,蔡某于 2025 年 3 月 27 日前往公安机关配合调查。
公诉机关提交了 1. 书证;2. 证人证言;3. 被害人陈述;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蔡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蔡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四年以上四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蔡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的意见是:1. 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2. 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3. 被告人积极退赔部分款项,悔罪态度诚恳;4. 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5. 关于犯罪数额的认定,恳请法庭予以审慎核减,就某房产所收取的款项,被告人之父与钟某就该房屋达成买卖合意,被告人处分该房产的行为可能超越权限或违反约定,但亦未彻底丧失交付的可能,反映出其非法占有目的程度较轻,请法庭将被告人实际骗取且无合法交易基础的金额认定为犯罪数额。综上,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蔡某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全国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害人提交的材料,接受证据材料;现场勘察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蔡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应核减某房产款项的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其余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蔡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25 年 3 月 27 日至 2029 年 6 月 26 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二、责令被告人蔡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退赔被害人李某人民币 150000 元、退赔被害人钟某人民币 30000 元、退赔被害人刘某人民币 44000 元、退赔被害人叶某人民币 54000 元、退赔被害人曾某人民币 44350 元、退赔被害人郭某人民币 63000 元、退赔被害人张某人民币 138000 元、退赔被害人张某人民币 82000 元、退赔被害人苏某人民币 35000 元、退赔被害人张某人民币 60000 元、退赔被害人孟某人民币 50000 元、退赔被害人李某人民币 70000 元。
三、扣押的手机(详见扣押清单),由扣押机关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分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