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立案管辖问题中经常居住地的证明标准

发布时间:2025-03-16 作者:  来源:惠阳邱文峰律师

邱文峰律师


邱文峰律师在惠阳(大亚湾)执业十余年,是多家房产公司的法律顾问,办理了众多的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案件,扎根惠湾地区,专业代理惠阳、大亚湾区民事、刑事纠纷案件。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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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立案时,管辖法院的确定至关重要。作为一名在惠阳淡水深耕多年、经验丰富的律师,经常会遇到当事人因不清楚如何确定管辖法院而困惑的情况。今天,我们就来详细讲讲民事诉讼立案管辖问题中经常居住地的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常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对公民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何为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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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和第四条的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这是律师在处理民事诉讼立案管辖问题时必须依据的重要法律解释。

在实践中往往向公民户籍地起诉较为简便,只需被告身份证信息即可,然而,若向经常居住地起诉,则需提交一系列证明材料,否则法院可能不予受理。


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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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截止至起诉之日在本辖区已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证明(可选一):

一、若提供居住证的,需提供前后两张有效期连续、且能体现截止至起诉之日连续在本辖区居住一年以上的登记记录的居住证(或到公安部门打印居住证流水);

二、居委会(社区)、村委会盖章出具的截止至起诉之日连续在本辖区居住一年以上的居住证明;

三、若在本辖区租房居住,须提交:

1、截止至起诉之日止租赁期限满一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

2、起诉前一年以上的房租支付、符合生活居住水平的水、电费支付的凭证;

3、住处有物业公司管理,提交物业公司开具的截止至起诉之日止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居住证明;

4、起诉前一年以上的物业费缴纳凭证。

四、若在本辖区购房居住,须提交:

1、房产证;

2、截止至起诉之日止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符合生活居住水平的水、电费支付的凭证;

3、住处有物业公司管理,提交物业公司开具的截止至起诉之日止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居住证明;

4、起诉前一年以上的物业费缴纳凭证。

五、居住在本地公司的,须提交:

1、截止至起诉之日连续满一年的社保缴纳证明;

2、公司开具的截止至起诉之日止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居住证明。

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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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阳淡水民事经济律师邱文峰提醒您:

由于法律未明确经常居住地的证明标准,法院在判断时会综合考虑提交的证据材料及生活经验,直至足以证明当事人起诉时非因住院就医、已连续在某地居住一年以上,因此建议尽可能多地收集能证明经常居住的相关材料。在遇到相关法律问题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本篇只探讨公民经常居住地的证明方法,而关于管辖问题,根据案件的案由不同,会存在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况,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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