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优秀案例分享第二期|精准辩护,助力被告人获缓刑

发布时间:2026-07-26 作者:广东金卓越惠阳律师事务所  来源:广东金卓越惠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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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优秀

案例分享

广东金卓越(惠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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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广东金卓越(惠阳)律师事务所始终秉承“追求卓越,止于至正”的建所宗旨,为确保极力办好每一个案件、竭力服务好每一位客户,自2025年开始每年度举办“年度十大优秀案例”的评选活动。该活动由全所执业律师报送本人所经办的涉“民商事代理”、“刑事辩护”及“行政诉讼”等专业领域共2个案件,采取由全所执业三年以上的律师从案件的典型性与代表性、法律适用准确性与创造性、法律文书撰写规范性与质量、办理程序标准性与技巧及案件综合价值与启示意义等方面进行综合评测与打分,以综合评分的高低顺序最终评选出该年度内5件优秀民商事代理案例、3件优秀刑事辩护案例及2件优秀行政诉讼案例。

首次评选活动中,展现出一大批具有典型性且取得良好代理效果的优秀案例,充分体现了金卓越人的“专业立身,责任铸魂”价值观与责任担当。

本期,我们将向大家分享由廖立华律师所办理的【精准梳理从轻情节,有效辩护助力被告人获缓刑】刑事辩护优秀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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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被告人黄某某系某街道一店铺经营者。自2020年6月起,黄某某在该店铺经营肠粉、汤粉等食品,为改善肠粉口感,于2023年4月起通过淘宝网购买硼砂(我国于2008年将硼酸与硼砂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在制作肠粉过程中添加后对外销售。

2023年5月31日,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机关对该店铺进行检查,现场缴获肠粉浆1.7千克、白色粉末0.3千克,经检验均检出硼酸成分。2023年7月12日,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9月15日被取保候审。检察院以起诉书指控黄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3年10月20日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我所受法律援助处指定,指派廖立华律师担任黄某某的一审辩护人。廖立华律师接受指派后,全面查阅卷宗材料、会见被告人,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制定针对性辩护策略,重点围绕缓刑适用展开辩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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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过程

廖立华律师针对本案核心争议焦点,结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量刑规则及缓刑适用条件,制定了“认可基础事实+分层论证从轻情节+强化悔罪表现+论证缓刑可行性”的四步辩护策略,逐步推进辩护工作,为被告人争取缓刑创造有利条件。

(一)正视案件事实,奠定从宽辩护基础。

廖立华律师经细致核查卷宗材料、核实被告人供述及鉴定意见等证据,确认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黄某某对自身行为性质及危害后果亦有认知。为最大化保障被告人权益,避免因无罪辩护导致从宽情节不被认定,辩护人明确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为后续从轻情节的论证搭建良好基础,契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前提。

(二)深挖法定从宽情节,构建核心辩护依据。

廖立华律师聚焦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结合案件事实精准提炼辩护要点:一是黄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2023年4月至5月期间在肠粉中添加硼砂的全部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二是黄某某在到案当日即认罪认罚,于2023年8月25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同时,廖立华律师向法庭提交传唤证、讯问笔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条,佐证法定从宽情节成立。

(三)凸显酌定从宽情节,弱化主观恶性评价。

针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主观恶性考量要点,廖立华律师从传统的肠粉制作工艺背景、认知误区、行为情节三个维度,深度论证被告人主观恶性极小、社会危害性较低,区别于刻意追求非法利益的同类犯罪。

其一,行为根源源于福建民间传统茶果工艺传承,而非主观加害意图。福建多地素有制作传统米制茶果、肠粉、锅边糊等食品的民俗,在部分地域的传统工艺中,祖辈流传着“添加微量硼砂可使米制品口感更Q弹爽滑、不易粘连、延长保鲜期”的做法,这一工艺因能显著提升食品品相与口感,被当地村民沿用数十年,成为地域饮食文化的一部分。黄某某自幼在福建老家耳濡目染,跟随长辈学习传统肠粉、茶果制作,长期受该工艺熏陶,将“微量添加硼砂”视为制作此类食品的常规技巧,形成了“祖辈沿用、乡亲通用即安全”的固有认知,对硼砂的有毒有害性缺乏基本概念。

其二,当代传统工艺人的认知局限与外部误导加剧了错误认知。黄某某仅具备小学文化,长期深耕传统食品制作,信息获取渠道狭窄,未能及时同步现代食品安全法规与科学认知,对“硼砂已被列入国家明令禁止的非食用物质名单”这一规定全然不知。在传统工艺传承过程中,多数从业者仍秉持“经验大于规范”的理念,认为“少量使用便无危害”,这种普遍存在的认知误区,并非个例,而是传统工艺与现代监管衔接不畅导致的阶段性问题。加之黄某某购买硼砂时,淘宝商家标注“食用硼砂”并明确告知“微量食用无害”,其误导性表述与黄某某固有工艺认知形成呼应,进一步强化了其错误判断,使其主观上始终无刻意危害公众健康的意图,本质属于“因认知滞后导致的过失性违法”。

其三,案件情节轻微,悔罪表现突出。黄某某系初犯、偶犯,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日常经营中口碑良好,此次行为纯属受传统工艺影响的偶然失足,且添加硼砂的剂量严格遵循老家传统比例,未刻意加大用量,本案亦未造成任何实际人身损害后果,社会影响范围有限。同时,黄某某在知晓行为危害后,深刻懊悔自身认知不足,主动向检察机关缴存34000元赔偿金并办理提存公证,明确表示自愿在市级媒体公开道歉,以实际行动弥补公益损害,充分彰显其真诚悔罪的态度与弥补过错的决心。

(四)结合法律规定,论证缓刑适用合理性。

廖立华律师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向法庭论证缓刑适用的可行性: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坦白悔罪,主动承担公益赔偿责任,无再犯罪危险;其犯罪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符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司法原则,亦能实现刑法惩罚与预防犯罪的双重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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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

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作出刑事判决书,其判决内容全面采纳廖律师的辩护意见:

1.认定被告人黄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

2.认可被告人黄某某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悔罪表现突出,且主动承担公益赔偿责任,结合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认为对其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

3.最终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400元,支付公益赔偿金34000元,在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人黄某某成功获得缓刑,能够在社区接受矫正,回归家庭与社会,辩护目标圆满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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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启示

本案系法律援助案件中,通过精准梳理法定、酌定从轻情节,结合案件特殊背景制定针对性辩护策略,最终成功助力被告人获得缓刑的典型刑事辩护案例。通过本案的办理,得到以下启发:

【精准把握辩护策略】该案办理凸显了刑事辩护中“精准定位、灵活施策”的重要性。面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这一涉众型犯罪,辩护律师未盲目采取对抗性辩护,而是结合案件事实,明确“认罪基础上的从宽辩护”思路,既正视被告人的违法事实,又不忽视其主观恶性小、无实际危害后果等关键情节,实现了“惩罚与教育”的司法平衡。对于类似因认知误区、传统习惯导致的过失性违法犯罪,辩护应立足案件具体情况,避免“一刀切”的辩护模式,最大限度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

【深挖从轻情节的辩护价值】辩护律师精准挖掘法定、酌定从轻情节,构建完整的从宽辩护体系,是本案辩护成功的核心。一方面,紧扣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情节,提交充分证据佐证,确保从宽情节被法院采纳;另一方面,深入剖析被告人的主观认知、行为情节,结合传统工艺背景、文化水平局限等特殊因素,论证其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低,弱化了公诉机关对其行为的负面评价,为缓刑适用奠定了坚实基础。这也启示我们,刑事辩护中,细节决定成败,只有全面、细致地梳理案件情节,才能最大化发挥辩护作用。

【彰显法律援助的实践意义】本案作为法律援助案件,充分体现了法律援助制度“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的核心价值。被告人文化水平低、认知能力弱,对自身行为的法律后果缺乏清晰认知,廖立华律师立足其实际情况,耐心沟通、细致梳理,制定贴合其自身的辩护策略,不仅帮助其获得了有利的判决结果,更让其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危害,实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人”的效果。该案也为法律援助案件中,类似主观恶性较小、过失性犯罪的辩护提供了可复制、可借鉴的操作路径,推动法律援助辩护质量的提升。

【明确公益损害修复的量刑权重】本案中,被告人主动缴纳公益赔偿金、自愿公开道歉的行为,被法院作为重要悔罪情节予以考量,成为缓刑适用的关键支撑。这一裁判导向,明确了公益损害修复在刑事量刑中的重要价值,不仅引导涉公益犯罪被告人主动弥补社会损失,助力社会公共利益的修复,也为同类案件的量刑裁判提供了参考,推动形成“违法担责、主动补损、从宽处理”的司法导向。

【社会意义】本案的办理,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衔接传统工艺与现代食品安全监管具有重要警示意义。一方面,提醒食品生产经营者,传统工艺需顺应现代监管要求,摒弃“经验大于规范”的错误认知,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杜绝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非食用物质;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因认知误区、传统习惯导致的轻微犯罪,在被告人真诚悔罪、主动补损的前提下,依法适用缓刑,既坚守了食品安全司法底线,又给予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教育效果的统一,对营造法治化、规范化的食品经营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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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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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立华律师

职 务

惠阳区中心所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

广东金卓越(惠阳)律师事务所公共事务和行政法律事务部部长

惠阳区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惠阳广播电台“惠阳法治之声”主播

惠阳区《民法典》宣讲团成员

惠阳区“法律明白人”讲师

惠阳区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区委宣讲团成员

中共惠阳区委党校客座讲师

惠州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

业务范围

人民调解;

民商事法律服务;

专注于企业法律顾问、合同、债法、物权、侵权和家庭法律事务;

集体资产合规,村企合作以及三旧改造项目的法律事务等。

个人荣誉

在2011年至2016年授聘“法制副主任”期间,多次被评为惠州市和惠阳区“优秀法制副主任”“十佳法制副主任、“先进工作者”;

2018年初带领区中心法律服务所建立惠阳区中心法律服务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受惠阳区、惠阳各镇街的邀请参与、主持过无数宗基层矛盾纠纷的调解,期间多次被评为惠阳区“优秀人民调解员”;

惠阳区2017—2021年人民调解工作“突出贡献奖”;

惠阳区2022年法治讲座精品课件展示二等奖;

惠州市2022年“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优秀普法课件三等奖;

广东金卓越(惠阳)律师事务所授予的2023年年度“卓越贡献奖”;

2023年广东省人民调解员职业技能竞赛中荣获“团队优秀奖”和“个人优秀奖”;

2023年荣获惠州市司法局授予的“最美人民调解员”称号;

2023年荣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授予的“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称号;

2024年4月获得惠阳区司法和信访局授予2023年度“积极参与法律宣讲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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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廖立华

排版|文宣部

审核|文宣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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