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地商铺暂不能过户属不可抗力卖方不担违约责任
发布时间:2026-04-26 作者:惠州市惠阳区(大亚湾区)房产物权律师邱文峰 18948272868/13825405288 来源:惠州市惠阳区(大亚湾区)房产物权律师邱文峰 18948272868/13825405288
【律师分析】惠州市惠阳区(大亚湾区)房产物权律师邱文峰结合相关判决分析:买卖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合同有效≠一定能过户,二者是不同法律问题。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但案涉商铺所在宗地为划拨用地,因历史遗留问题暂不具备办理转移登记条件,该障碍并非出卖人过错导致,也非当事人可预见、可避免、可克服的情形,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依法可免除卖方违约责任。
法院据此认定: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过户,被告不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过户、双倍定金赔偿及退款的请求均不成立。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宋某,男,汉族,1988 年 1 月 2 日出生,住址:湖北省某县。
被告:钟某,男,汉族,1957 年 6 月 17 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原告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变更涉案房产的产权登记至原告名下;2、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赔付双倍定金共计壹拾贰万元整,退回余下购房款壹拾壹万元整;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直接支付给原告。事实与理由:2019 年 12 月 10 日,原告与被告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某商铺转让给原告,面积为 29.1 平方米,成交价格为 17 万元,双方约定原告支付 6 万元为定金,办理房产买卖公证当日支付 11 万元给甲方。原告已按照约定支付全部购房款,但被告拒不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原告对其诉讼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房地产权证(复印件),证明:买卖的是该房地产权证上的房产。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3、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的身份信息。4、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证明:双方存在房屋买卖的事实。5、收款收据(复印件),证明:原告已经支付了购房款。
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提交证据,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 年 12 月 10 日,以被告为甲方、以原告为乙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将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某商铺出卖给原告,总成交价为 170000 元,原告先支付定金 60000 元,原、被告双方在惠阳公证处办理公证当日,原告支付余下购房款 110000 元。2019 年 12 月 22 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款收据载明:今收到宋某交来购买某花园商铺金额 170000 元。涉案商铺产权未能转移登记过户至原告名下,原告遂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求。审理中,原告称其去过不动产登记中心询问,不动产登记中心告知原告涉案商铺现在过不了户的原因是有老房子暂时没办法过户。本院函询惠州市惠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涉案商铺是否无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及其原因和解决途径,惠州市惠阳区自然资源局于 2021 年 12 月 13 日作出相关复函载明:据前期不动产权籍调查信息显示,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某项目所对应的宗地性质为划拨地,目前暂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待该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后方可根据相关规定办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关于案涉商铺产权转移登记问题。根据惠州市惠阳区自然资源局的复函可知,案涉商铺所对应的宗地性质为划拨地,目前暂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因此案涉商铺至今无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的障碍是历史遗留问题原因造成,属于不可抗力因素,被告并无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请的成立基础是被告违约,但被告不存在违约情形,原告的诉请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本案的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 1150 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