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房屋防水不当漏水致楼下受损已经修复漏水点的停止侵害诉求不再支持

发布时间:2026-08-30 作者:惠州市惠阳区(大亚湾区)房产物权律师邱文峰 18948272868/13825405288  来源:惠州市惠阳区(大亚湾区)房产物权律师邱文峰 18948272868/13825405288

【律师分析】惠阳、大亚湾办理民事案件有丰富经验的邱文峰律师分析,本案属于典型的不动产相邻关系纠纷,主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等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用水排水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本案中,楼上被告房屋卫生间防水不当,发生渗水,造成楼下原告房屋天花、墙体发霉损坏,侵权事实成立。但需要注意: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的诉讼请求成立的前提是侵权状态持续存在。如果楼上业主在诉讼过程中已经完成漏水部位修缮重做防水,漏水现象已经消除,侵权危险已经消失,则原告要求被告再次修缮漏水部位、消除危险的诉讼请求,会因客观上已经不存在妨害而被法院驳回。

关于财产损失赔偿方面,受损方主张赔偿应当遵循“谁主张,谁举证”民事诉讼原则。对于租房损失,原告仅口头陈述因漏水家人外出租房产生费用,但未提交租房合同、租金支付凭证等任何证据,该部分损失法院不予支持。对于房屋修复损失,原告提交工程预算单,但预算单是全部房屋整体维修报价,与法院现场勘验实际受损范围不一致,不能直接按预算全额支持。法院会结合现场勘验的发霉、受损面积,兼顾装修局部修复会产生色差的行业实际情况,参照市场人工材料单价,酌情核定修复费用作为损失赔偿金额,并非完全按照原告诉请金额或者维修报价单金额判决赔偿。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姓当事人,女,汉族,1971年8月6日出生,户籍广东省高州市,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吴姓当事人,女,汉族,1991年4月6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与被告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5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停止对原告房屋的侵害损坏,并消除危险,具体为对该被告房屋水渗漏部位进行修缮处理,消除危险、恢得原状、直至不发生水渗漏下来为止。二、请求依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总计叁万五千元。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鉴定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为惠州市惠阳区,由于被告房屋漏水下来的事情状况已是多次了,原告房间天花板、墙壁、客厅、房间空调都被水渗透损坏。原告发现漏水情况。第一时间,联系被告找防水公司人员上门检测漏水情况,被告就是不执行,无奈原告将被告水闸关了、被告事后行为极级恶劣,动手想打原告,不肯就事实进行沟通解决。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被告作为该处房屋的所有权人,因自己的房屋漏水侵犯了原告相邻权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排除妨害的法律责任,具体表现为对涉案房屋的渗水部位进行修缮处理,直至不再渗漏水为止并且应当赔偿因侵权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全部诉讼请求,望判如所请。

被告提出以下答辩意见,原告35000赔偿金额我不认可,我就承认帮原告维修。

当事人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为惠州市惠阳区的楼下、楼上邻居关系,原告为低层房业主,被告为高层房业主。原告在2025年4月初发现自家房屋的大厅和房间天花板渗水,导致多处天花板、墙壁损坏,遂与被告交涉,被告于同年5月19日将自家厕所地板瓷砖和地漏重新进行翻修,重做了防水处理后,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已不再渗漏水。原告经与被告协商其房屋损失赔偿无果,遂诉至本院。

庭审时审判员询问原告:“原告要求被告赔偿35000元如何计算?”原告答“以前漏水居住不了,我儿子搬出去租房花费好几万,并且现在还要修房子要产生费用。”

另,本院于2025年12月8日组织原、被告双方对原告的案涉房屋进行现场勘验,勘验情况为:卫生间旁的卧室的天花和一面墙壁发霉,发霉面积占卧室面积十分之一左右,客厅天花两处发霉。

本院认为,本案系相邻关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本案原告房屋天花板渗水,被告经对其房屋厕所地板翻修、重做防水处理后已不再渗漏水,双方已达成渗水系因被告厕所装修防水不当造成的共识。因被告房屋渗漏水,造成原告房屋多处天花板、墙壁损坏,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三)消除危险;……(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的规定,原告起诉时主张被告停止对原告房屋的侵害损坏,并消除危险,具体为对该被告房屋水渗漏部位进行修缮处理,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直至不发生水渗漏下来为止的诉请于法有据,但根据庭审时双方的陈述,庭审前被告已对渗水的厕所地板和地漏进行翻修并重做了防水处理,目前渗漏水现象已经消除,原告亦认可其房屋已无渗漏水的现象,故原告上述主张已失去必要性,本院对原告上述诉请予以驳回。对于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各项损失35000元,庭审时原告虽提出“以前漏水居住不了,我儿子搬出去租房花费好几万,并且现在还要修房子要产生费用”,但其并未提供关于租房产生费用的证据,其所称修房子要产生费用,庭后提交了某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预算单,记载客厅、餐厅、过道部分、主卧、次卧、综合工程直接费用共计15121元,本院已将该工程预算单送达被告进行质证,而本院组织双方进行现场勘验的情况为主卧室的天花和一面墙壁发霉,发霉面积占卧室面积十分之一左右,客厅天花两处发霉,其余未见发霉情况。故本院根据现场勘验情况,并考虑到根据建筑装修行业的惯例和日常生活常识,同一平面的天花或墙壁如只修复局部发霉部分则会存在色差从而影响整体美观,酌定主卧室的天花和一面墙壁的修复面积为25平方米,客厅修复面积为20平方米,参照上述工程预算单记载的材料及人工费用每平方米70元,计为3150[即(25+20)×70]元,综合工程费用酌定为600元,原告损失共计3750元,对原告主张的超过上述数额的损失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损失费人民币375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600元,被告负担75元,经本院征询原告同意,被告负担的受理费7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行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