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公司起诉前已注销原告起诉被驳回

发布时间:2026-05-05 作者:惠州市惠阳区(大亚湾区)劳动争议律师邱文峰 18948272868/13825405288  来源:惠州市惠阳区(大亚湾区)劳动争议律师邱文峰 18948272868/13825405288

【律师分析】惠阳、大亚湾劳动争议邱文峰律师分析,法人资格终止以注销登记为准,公司注销后民事主体资格与诉讼主体资格一并消灭,不再具备民事诉讼当事人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若被告公司在原告起诉前已完成注销登记,法人资格终止,诉讼主体不复存在,原告仍以该注销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该解释第六十四条亦明确,企业法人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法人为当事人,注销后法人主体消灭,不能再作为案件被告参与诉讼。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原告某酒坊,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淡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

法定代表人何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

法定代表人孙某。

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0 年 4 月 3 日立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中介管理费 10000 元及劳务报酬 33213 元,合计 43213 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由与理由:原告于 2019 年设立,需艺人演艺。2019 年 11 月 6 日,原、被告签订合同,第一条约定介绍 9 人到原告处演出,一次性支付 6 个月计 10000 元中介管理费给被告,合同第三条第 5 项约定,由原告另外支付劳务报酬。签约当天,原告通过微信支付被告 10000 元,2019 年 11 月 7 日通过微信转账被告 10922 元,11 月 12 日转账被告 2400 元,11 月 14 日转账 2212 元,11 月 15 日转账 2306 元,11 月 16 日、17 日、18 日分别转账 2306 元,11 月 19 日、20 日、21 日、22 日、23 日分别转账 1691 元,作为预付工资给被告。但被告只介绍 4 人到原告处,上班仅一天,全部走人,致使原告经营受到影响,被告应退回预付的艺人报酬。综上所述,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0 年 2 月 24 日,济南市天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予被告注销。

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起诉前已经注销,在其注销后,法人资格终止,诉讼主体资格也不复存在。现原告诉请内容包括请求判令被告退还中介管理费、劳务报酬等,显然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 880.33 元(原告已预交 880.33 元),退还给原告,公告费 300 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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