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盘老带新返佣纠纷开发商事后增设结佣条件无效

发布时间:2026-06-21 作者:惠州市惠阳区(大亚湾区)民事经济律师邱文峰18948272868/13825405288  来源:惠州市惠阳区(大亚湾区)民事经济律师邱文峰18948272868/13825405288

【律师分析】惠阳、大亚湾办理民事案件有丰富经验的邱律师分析,本案是典型的楼盘老带新返佣合同纠纷,核心争议为返佣规则效力、开发商单方增设结佣条件是否合法。开发商对外发布“老业主推荐新客户成交,赠送10年物业费等额折现返佣”的活动宣传,明确约定了活动周期、返佣计算标准、成交认定节点、税费扣除等内容,该宣传属于要约邀请。业主按照活动指引注册经纪人、推荐客户并促成房屋网签成交,作出有效承诺,双方就此成立返佣合同关系,合同内容以开发商对外公示的活动规则为准。

合同生效后,双方均需严格依照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业主已完全完成推荐义务,被推荐客户也顺利完成网签、付清房款,返佣支付条件已全部达成。开发商在返佣结算阶段,突然要求提供购房人直系亲属人脸识别、联系方式等材料,该额外结佣要求既未写入公开的返佣活动细则,开发商也无法证明在业主参与活动前进行过提前告知,属于履约完成后单方新增的限制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不得单方变更合同内容。开发商以此为由拒付返佣,已构成违约,其抗辩理由依法不能成立。结合双方共同确认的扣税后金额,开发商应当足额支付约定返佣。

民事判决书

原告:赖某某,女,汉族,1996年2月2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廉江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惠阳某公司,住所地惠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被告二:东莞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某某,某某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赖某某与被告惠阳某公司、东莞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某某、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赖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佣金38532.00元。2.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用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各项合计38532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系惠州某花园业主,被告一系该小区房地产开发商。2024年6月,被告一发起“老业主推荐新客户成交,送10年物管费等额折现金额”的活动,活动说明明确:“活动期间小区老业主推荐新客户并最终网签成交(以网签为准),老业主可按被推荐人购买(以网签为准)房源面积及物管费标准计算的10年物管费等额折算推荐奖励。”2024年6月14日,原告依照被告一工作人员的指示注册为业主经纪人,并在活动期间推荐一人成功购买该小区房屋,已完成网签成交。按照活动约定,被告一应向原告支付佣金共计38532.00元,但被告一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另经查,被告一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系被告一的唯一股东。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被告二应当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已充分履行全部推荐义务,被告一理应按约支付佣金,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惠阳某公司、东莞某公司共同答辩称:第一,被告并未拒绝支付佣金,仅是原告提交的材料不符合结算要求,工作人员多次提醒原告补齐资料,原告未配合,故佣金暂未发放。第二,佣金扣除税费后的实际应付金额为36129.32元。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惠州市惠阳区涉案小区业主。被告工作人员黎某某(微信号:XXXXXX)通过微信推送“万般美好友你真好老业主推荐新客户成交送10年物管费等额折现金额”宣传图片,图片载明:1、活动时间为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2、活动说明:活动期间小区老业主推荐新客户并最终网签成交(以网签为准),老业主可按被推荐人购买(以网签为准)房源面积及物管费标准计算的10年物管费等额折算推荐奖励(税前),具体兑付时间以实际到账为准;3、特别说明:①以上佣金奖励为税前,预计需扣除税费10%(以实际需扣除为准);②以上奖励仅针对2024年6月30日前,推荐客户并最终网签成交的业主;③若新业主订房后发生退房行为,则老业主不享有以上政策优惠;④老带新需至少提前1小时在指定平台推荐成功方可有效;⑤参与其他同类活动,不享有本活动奖励;⑥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涉案楼盘所有。

此后,原告成功推荐案外人唐某某购买案涉小区房屋。原告主张结算佣金时,被告工作人员提出,需由购房人直系亲属完成人脸识别,并提供双方联系电话录入系统,原告对此要求存在异议,双方协商未果,引发本次诉讼。

另查明,被告惠阳某公司为案涉楼盘开发商,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独资股东为被告东莞某公司。

庭审中,两被告表示:1、原告符合活动参与条件,且已成功推荐客户购房;2、公司对购房人认定以家庭为单位,因此需要购房人直系亲属相关身份信息,原告未配合收集提交;3、在原告推荐客户前,公司未明确告知结佣需提供直系亲属身份信息等额外条件及流程;4、原告推荐的购房者已全额付清购房款。原告当庭认可,扣税后实际应付佣金金额为36129.32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被告惠阳某公司发布的活动宣传属于要约邀请,原告按照活动要求推荐客户的行为构成承诺,双方依法成立合同关系。原告已依约完成推荐义务,被告惠阳某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佣金。

被告以原告未补齐结佣资料为由拒付佣金,但其所要求提交的资料,既未出现在公开发布的活动规则中,也未在原告参与活动前提前告知,属于原告履行完毕合同义务后,被告单方增设的结佣条件,故本院对被告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被告惠阳某公司未按约定支付佣金,已构成违约。双方一致确认扣税后佣金金额为36129.32元,原告主张该笔款项,事实与法律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连带责任问题。被告东莞某公司系被告惠阳某公司的独资股东,两被告未能举证证明两家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原告主张东莞某公司对涉案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惠阳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赖某某支付佣金36129.32元。

二、被告东莞某公司对被告惠阳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82元(原告已预交382元),由原告赖某某负担24元,被告惠阳某公司、东莞某公司负担358元。两被告需承担的受理费358元,应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直接支付给原告赖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