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持续向第三者转账第三者需全额返还本息
发布时间:2026-07-26 作者:惠州市惠阳区(大亚湾区)家事律师邱文峰18948272868/13825405288 来源:惠州市惠阳区(大亚湾区)家事律师邱文峰18948272868/13825405288
【律师分析】惠阳、大亚湾办理民事案件有丰富经验的邱文峰律师,本案核心争议为:丈夫在原配第一次起诉追回赠与款项后,继续以二人婚外子女名义向第三者转账、代付房租、装修款,该类款项是否应当全额返还。结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本地同类案件裁判规则,分三层解读:
1. 夫妻共同财产单方大额赠与第三者,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民法典》第 1062 条规定夫妻婚内所得财产为共同共有,双方享有平等处理权;第 153 条明确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丈夫廖某甲与被告周某存在婚外不正当关系并生育子女,在未取得妻子钟某同意的前提下,持续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给付周某,该处分行为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既侵犯原配的财产共有权,也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与社会公序良俗,赠与行为自始无效。
2. 以婚外子女名义支付租金、装修、“赡养费” 不能改变赠与性质 本案中丈夫所有转账均备注 “子女支付周某租金、赡养费、装修款”,但法院核查事实认定,二人婚外子女年仅 5 周岁,尚不具备赡养母亲周某的法定义务,也无独立收入来源,不可能实际承担租金、装修、赡养开支。全部款项实质是丈夫廖某甲为维系婚外关系、补贴周某个人生活而支出,仅借子女名义规避原配追责,不能以此免除第三者全额返还财产的责任。
3. 前案判决生效后新增赠与款项,原配可单独起诉全额追回并主张资金占用利息 原配钟某已于 2023 年起诉追回 2020-2023 年 3 月期间赠与款项,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丈夫仍持续转账支出 347231.88 元。该部分款项属于前案未处理、新发生的赠与,原配有权另行起诉主张返还;同时,因被告长期占用夫妻共同财产造成原告资金损失,法院支持原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 LPR 计算资金占用利息,暂计利息 14691 元予以一并支持。
4. 法律后果:赠与无效后财产全额返还,第三者已挥霍不免除返还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 157 条,民事行为无效后,取得财产一方应当返还财产。周某主张款项已全部挥霍不构成合法抗辩,法院判决其全额返还本金 347231.88 元,并分段支付利息;若逾期未清偿,还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原告:钟某,女,1986年9月1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宜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周某,女,198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钟某与被告周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某的委托代理人赖凯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钟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和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共计347231.88元及从按照银行间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14691元(暂计至2025年8月20日);2.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按实际发生)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廖某甲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11年2月10日登记结婚,一直以来双方共同生活和抚育子女,婚姻关系一直存续,原告从两人儿子出生后一直在家抚养两人共同儿子。从2020年初开始,被告与原告配偶廖某甲开始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生育有一儿子,后被告与廖某甲对子女抚养和前期已支付的款项签订《子女抚养协议》并公证,约定共同儿子由廖某甲抚养,廖某甲补偿被告127万元(已支付)。但是由于家庭收入都由廖某甲掌握,被告在与廖某甲交往期间,廖某甲未经原告同意以各种理由给被告转账的的事实一直到2023年才被原告发现,原告于2023年6月向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区提起诉讼并要求被告退回廖某甲在2020年到从2023年3月28日期间通过廖某甲工商银行、微信、支付宝向被告的转账共计1,443,794.88元及利息,最终法院作出判决,支持被告向原告返还1,368,794.88元及利息。但是令原告气愤的是,被告在被原告起诉后,仍然没有认识到错误,在2023年4月21日到2025年5月22日期间继续收取廖某甲转账和接受廖某甲为其支付房租、支付装修费用,支付赡养费(以被告和廖某甲未成年儿子的名义)转账,累计金额达347231.88元(详见转账记录)。原告认为:根据《民法典》第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廖某甲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财产应当属于夫妻财产,对于未经原告同意且非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对外进行的大额赠与行为应属于无效。被告不仅在廖某甲已婚的情况下,长期与廖某甲保持男女关系,而且在原告起诉后仍不悔改,继续接受廖某甲赠与,并且将所得款项挥霍一空,严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两人的儿子尚未成年,根本不需要承担向被告支付赡养费的义务,被告以此收取原告夫妻财产的大额赠予严重侵害原告夫妻共同财产的权益,廖某甲对被告的赠与行为应当无效,依法应向原告返还受赠与的财产并赔偿损失。被告在原告起诉后,新增通过廖某甲工商银行、微信、支付宝等渠道转账收到赠与款项和接受廖某甲为其支付的房租、支付装修款共计347231.88元,应当向原告返还并支付利息14691元(暂计至2025年8月20日)。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诉讼请求,请依法裁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周某未予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事实如下:
原告与丈夫廖某甲于2011年2月10日登记结婚,婚姻存续至今。
被告与原告丈夫廖某甲自2020年初开始产生婚外恋情,并于2021年8月23日生育男孩廖某乙。
2022年11月28日,被告与原告丈夫廖某甲签订《子女抚养协议》,约定双方所生男孩廖某乙由原告丈夫廖某甲抚养,并由原告丈夫廖某甲负担抚养费。
2023年7月,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其丈夫廖某甲赠与给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1443794.88元及自2023年3月28日起的利息。
本院经审理后,于2023年12月27日作出(2023)粤1391民初37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周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钟某1368794.88元及利息(利息以1368794.88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钟某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同时认定:上述1368794.88元款项中,发生在2023年4月份的款项仅为原告丈夫廖某甲于2023年4月12日支付给被告的3000元款项,发生在2023年8月份的款项仅为原告丈夫廖某甲于2023年8月17日支付给被告的5000元款项,该笔款项为上述1368794.88元款项中的最后一笔款项。该判决于2024年3月5日生效。
在上述案件审理期间和前后,原告丈夫廖某甲支付并给予被告多笔款项。具体为:1、2023年8月12日至2024年9月30日,原告丈夫廖某甲通过代付房租的方式,给予被告款项18000元(1200元×15个月),原告丈夫廖某甲在给予房东的转账记录中备注“廖某乙支付周某租金”;2、2023年9月4日,原告丈夫廖某甲通过代付装修款的方式,给予被告7000元,原告丈夫廖某甲在给予装修老板郭某的转账记录中备注“周某装修款”;3、2023年10月1日,原告丈夫廖某甲通过代付装修款的方式,给予被告5955元,原告丈夫廖某甲在给予装修老板唐某的转账记录中备注“冠某1504装修款”;4、原告丈夫廖某甲于2023年4月21日通过工商银行账户向被告转款23076.88元,2023年5月27日通过工商银行账户向被告转款10000元,2023年6月18日通过工商银行账户向被告转款5000元;5、2023年8月17日,原告丈夫廖某甲通过工商银行账户向被告转款5000元,备注内容为“廖某乙提前支付赡养费半个月”:6、2023年9月5日,原告丈夫廖某甲通过向案外人刘某转账方式,给予被告5000元,转账备注内容为“廖某乙提前支付周某赡养费12号为结算日”);7、2024年5月12日,原告丈夫廖某甲通过向案外人周某转账方式,给予被告5000元,转账备注内容为“廖某乙支付周某赡养费周某林代收”;8、原告丈夫廖某甲于2023年9月13日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款2000元(备注“廖某乙支付周某赡养费”),2023年9月23日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款3000元(备注“廖某乙支付周某赡养费”),2023年9月28日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款1000元(备注“廖某乙支付周某赡养费”),2023年10月5日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款1500元(备注“廖某乙支付周某赡养费”),2023年10月16日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款2500元(备注“廖某乙支付周某赡养费”),2023年10月27日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款7000元,2023年10月28日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款7000元,2023年11月1日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款23000元,2023年11月13日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款10000元(备注“廖某乙支付周某赡养费”),2023年12月12日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款10000元(备注“廖某乙支付周某赡养费”),2023年12月31日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款3000元(备注“廖某乙支付周某赡养费”),2024年1月12日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款7000元(备注“廖某乙支付周某赡养费”),2024年2月7日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款10000元(备注“廖某乙支付周某赡养费新年快乐”),2024年3月12日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款3000元(备注“廖某乙支付周某赡养费”),2024年4月12日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款3000元(备注“廖某乙支付周某赡养费”),2024年5月8日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款30000元,2024年5月18日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款30000元,2024年6月12日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款5000元,2024年6月12日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款10000元(备注“廖某乙支付周某赡养费”),2024年7月12日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款10000元(备注“廖某乙支付周某赡养费”),2024年8月12日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款10000元(备注“廖某乙支付周某赡养费”),2024年9月12日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款10000元(备注“廖某乙支付周某赡养费”),2024年10月12日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款10000元(备注“廖某乙支付周某赡养费”),2024年11月12日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款10000元(备注“廖某乙支付周某赡养费”),2024年12月12日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款10000元(备注“廖某乙支付周某赡养费”),2025年1月12日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款10000元(备注“廖某乙支付周某赡养费”),2025年1月27日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款5000元(备注“廖某乙提前支付周某半个月赡养费新年快乐”),2025年3月11日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款5000元,2025年4月10日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款5000元,2025年4月12日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款5000元,2025年5月22日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款5200元。以上共计347231.88元。
本院认为,原告丈夫廖某甲与被告所生小孩不足5周岁,对被告尚不负有赡养义务,不具有向被告支付赡养费和代付租金的能力。因此,原告丈夫廖某甲以小孩廖某乙名义给予被告款项和为被告代付租金的行为,实质仍属于其给予被告款项的赠与行为。据此,应当认定原告丈夫廖某甲赠与被告的款项合计为347231.88元。
原告丈夫廖某甲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被告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廖某甲与被告之间据此形成的赠与合同无效。赠与合同无效,原告作为赠与财产的共同共有人,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受赠财产。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受赠款项347231.88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六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钟某返还款项347231.88元,并支付该款项自2025年8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2025年8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周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钟某支付利息14691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64元(原告钟某已预交),由被告周某负担。经原告钟某同意,此款由被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钟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