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工人因工程款纠纷打砸业主财物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获刑一年三个月
发布时间:2026-07-26 作者:惠州市惠阳区(大亚湾区)刑事律师邱文峰18948272868/13825405288 来源:惠州市惠阳区(大亚湾区)刑事律师邱文峰18948272868/13825405288
【律师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惠州、惠阳、大亚湾办理上百宗刑事案件,拥有丰富刑事办案经验的刑事辩护律师邱文峰提醒,本案被告人王*利因装修工程款结算纠纷,纠集多人持工具打砸业主公寓内不锈钢扶手、防盗网等财物,经价格认定损失 70372 元,已达到广东省故意毁坏财物罪 “数额巨大” 标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结合粤高法发〔2020〕13 号《关于部分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意见》,故意毁坏公私财物 5 万元以上即属于 “数额巨大”,对应量刑区间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存在几大关键裁判要点:
1. 民事债务纠纷不能成为暴力毁财的免责理由:被告人与被害人存在工程款尾款争议,本应通过协商、民事诉讼、调解等合法途径维权,但被告人选择纠集多人公然损毁对方财物,被害人拖欠工程款的民事过错,不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能减轻被告人刑事责任。
2. 财物价格鉴定意见具备法律效力:被告人及辩护人质疑鉴定价格偏高、应扣减残值,但办案机关已现场重新测量核对不锈钢厚度,价格认证中心采用市场法测算,鉴定程序规范、计算依据充分,法院依法采信 70372 元损失金额,对重新评估、扣减残值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
3. 自首、全额退赔、初犯是核心从轻减轻情节:被告人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全部作案事实,构成自首;家属在庭审期间全额将 70372 元赔偿款缴至法院账户,弥补被害人全部财产损失;被告人无任何前科,属于初犯、偶犯,法院综合全部从轻情节,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法定刑区间内对其减轻处罚。

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利,男,1987年2月5日出生,壮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1年4月24日被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亚湾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大亚湾区检刑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利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1月2日、2021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黄*煌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张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被告人王*利及其辩护人赖*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3月19日开始,被告人王*利为被害人张某位于大亚湾区的楼梯扶手以及防盗网。后双方因装修款的结算问题产生纠纷,2020年7月15日,王*利与其老婆、几名工友来到上述公寓内收拾工具时,王*利觉得气不过,就使用工具将公寓内的不锈钢楼梯扶手、不锈钢防盗网等进行破坏。
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毁坏财物价值70372元人民币。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勘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王*利采取暴力手段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利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利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虽在第一次开庭时对故意毁坏财物的价值有异议,但在第二次开庭时表示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1.王*利具有自首情节。2.被害人张某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本案是被害人在被告人已完成涉案装修工程的情况下,拒不支付剩余工程款约1万元并且不让被告人将遗留在涉案房屋的工具取出才导致案件发生,请求酌情对王*利从轻处罚。3.涉案被损坏的财物被鉴定为价值70372元系认定价格偏高,法院应考虑再次予以评估鉴定并且在认定涉案金额时应考虑扣减被损坏财物的残值。4.我国刑法、司法解释或广东地区均未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作出明确规定,因此本案犯罪数额不应认定为数额巨大。5.王*利此前无刑事犯罪记录,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同时,王*利家庭情况较差,请求酌情从轻处罚。6.王*利及其妻子都希望与被害人沟通赔偿问题,并在能力范围内赔偿被害人的财产损失。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19日开始,被告人王*利为被害人张某位于大亚湾区的楼梯扶手以及防盗网。后双方因装修款的结算问题产生纠纷,2020年7月15日,王*利与其老婆、几名工友来到上述公寓内收拾工具时,王*利觉得气不过,就使用工具将公寓内的不锈钢楼梯扶手、不锈钢防盗网等进行毁坏。
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毁坏财物价值70372元人民币。
2021年11月16日,被告人王*利的家属转账70372元至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账户,用于退赔被害人损失。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以下证据证明:
(一)书证
1.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案发时已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于2021年4月24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前往派出所说明情况,有自首情节。
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明被害人张某提供的电缆线销售单(4492元)、门锁报价单(1500元)、不锈钢报价单(74681元)。
4.中国工商银行回单,证明被告人王*利家属于2021年11月16日将退赔款70372元转至本院账户。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1的证言:2020年4月15日,我老板请了“小王”装修工人在的防盗网以及楼梯扶手,“小王”已经完成了整栋楼约80%工作进度,老板已经支付了5万元工钱给“小王”了,但“小王”要求剩下的尾款的不到1万元结清,但我老板说整栋楼工作进度没有全部做完就没有给他,“小王”因这个事情也一直找我老板协商,但双方一直协商不妥。2020年7月15日14时许,我在隔壁楼层看到“小王”带了七八个人,有的人带了斧头和榔头以及扳手,我下来后看到大门的锁头已经被人撬开了,然后“小王”和几个人拿着梯子放在这栋楼后面架在二楼扶手上,他们七八个人就从这个梯子上去了,我跟对方说不要冲动,老板马上过来了,你再好好跟他协商下,他说等不及了,我就听到整栋楼层七八个人在里面听到有到处打砸破坏的声音,我不敢靠近,就赶快去派出所报警了,我和警察到了现场后,他们七八个人还在打砸,然后警察就叫他们下来了,然后我和“小王”就过来派出所了,后面我带着警察对现场损坏的扶手、门窗、防盗网进行拍照。损坏的物品的基本情况:防盗网和楼梯扶手、护栏,大门锁头,窗户,以及瓷砖。整个楼层的防盗网中,有扇门被用工具敲断几根,防盗网长方形钢条凹进去了,楼梯扶手长方形不锈钢钢条凹进去了,一楼和大楼的大门锁头被撬坏了,二楼房间一个洗手盘瓷砖被破坏,一楼卷闸门里面的穿条被破坏断裂。不能继续使用了,防盗网和扶手到处都有被破坏凹进去的痕迹,基本整个都要换了,只能卖废品了。我下来时看到一楼大门口锁头被破坏了,我看到“小王”他们几个从里面拿出来一个梯子到后面楼层架到二楼,他们从梯子爬上去了后进行破坏的。他们有携带工具。被损坏的防盗网和楼梯扶手是属于我老板张某的,他是在外面买了防盗网和扶手材料,然后交给“小王”完成整栋楼的安装防盗网和楼梯扶手工作。王某1辨认出王*利就是2020年7月17日下午毁坏其老板财物的“小王”。
2.证人王某2的证言:2020年7月15日12时许,包工头“小王”与老板因工钱的问题就发生了纠纷,而后派出所就把我们一起带到派出所调解,包工头不耐烦先回去了。过了没多久,我接到隔壁的朋友给我打电话让我赶紧回去,有人带着一帮人在砸房子,随后我就赶回去了,等我赶回去的时候,那些人已经砸到五楼了,当时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也到了,接着就开始制止那些砸东西的人,总共91处被砸,以及仓库里的电线被损坏,完整没开封的电线就被拿走了。是因为工钱没有结清,对方就带人过来砸东西了。被砸了楼梯不锈钢扶手、阳台护栏、防盗网、不锈钢门、卷砸门、房间的门、防盗窗。他们是通过撬开一楼的防盗窗进入到房子内部,而后把房子内部的七米长的梯子搬出了,使用梯子上的二楼。
(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
2020年3月19日,“小王”开始在的楼梯扶手以及防盗网,在此之前我们商量好了,一平方32元工钱,整栋楼安装完的工钱大概是6万多元。2020年6月份,“小王”把整栋楼的防盗网和楼梯扶手安装了大概80%,还有一部分没有安装完,在这之前我一直都有给他工钱,2020年7月5日,“小王”发微信跟我说还欠他一万多元工钱,我的意思是把工程做完才会给他工钱,但是他一直拖没有把工程做好,2020年7月15日15时许,我的一名看工地的工人打电话跟我说,“小王”带着八九个人拿着斧头、榔头过来,将门窗、防盗网、扶手全部损坏了,之后我就从惠城区赶回大亚湾,发现整栋楼的一层到六层楼顶的扶手、门窗、防盗网全部损坏了。他们有些人是从一楼防盗门进入楼层的,防盗门的锁都被撬坏了,有些人是使用梯子爬到二楼,将二楼的防盗门锁撬开,然后进入楼层的。我于2020年3月19日开始将安装防盗网等工程给“小王”承包,总共付给过“小王”大概有5万元。我会按照所要求的工程进度的70%-80%来进行结算工钱。
张某辨认出王*利就是2020年7月17日下午毁坏其财物的“小王”。
(四)被告人王*利的供述与辩解
2020年3月19日,“张某”联系我商谈关于做防盗网和扶手的工作,过了清明节,我就过来茶山村100栋帮“张某”做工,当时我花了一个月左右的时间把100栋1层至6层的防盗网和扶手装修完,之后“张某”就对我说还有一栋楼让我继续帮他做工,于是我就接着做,全部做完后我和“张某”算装修款的时候我算出工作款项为7万元,但是“张某”只给了我5万元,以我没有做逃生防盗窗为由拒绝支付剩余的2万元,直至7月15日12时许我就带着小林、小林的大舅、小廖的小舅子、我老婆共5人一同带着4把铁锤(我老婆没拿铁锤)过去100栋,到达100栋后我发现一楼门没锁就直接开门进去房间,当走到一楼连接二楼的大门处时我们发现门锁了,于是我就从一楼处拿了一张竹梯搭到二楼一个靠走廊的防盗网处,拿着一个铁锤沿着竹梯走到防盗网前使用铁锤砸开了防盗网进入房子,进入房子后我就尝试打开二楼连接一楼的房门,但是发现从里面还是打不开,于是我就再次拿起铁锤将靠大门旁边的一个防盗网砸开,让小林、小林的大舅、小廖的小舅子、我老婆一同进入房间,我让我老婆上去楼顶把我做工时留在楼顶的吊机拿下来,但是我老婆说东西太重拿不动,于是我就让小林、小林的大舅、小廖的小舅子上去帮忙,在此期间我越想越气愤,于是我就拿着铁锤从二楼开始至六楼将周边的每层楼的扶手梯、某些房间里的防盗网砸坏,而小林、小林的大舅、小廖的小舅子、我老婆四人也参与砸扶手梯。我们砸坏了大亚湾西区茶山村100栋二楼至六楼每层楼的扶手梯、某些房间里的防盗网。是我提议要去损坏张某的公寓内扶手梯、房间里的防盗网,也是我第一个动手砸的。预计被我损失的东西大概价值16000元。用铁锤砸坏防盗网楼梯扶手的,防盗网部门被我砸凹进去,从二楼到顶楼的楼梯扶手被我都砸断了。使用的工具是羊角锤,当时使用铁锤砸的是小林、小林的大舅、小廖的小舅子,而我老婆是用脚踹的。
(五)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证实被损坏的楼梯扶手、防盗网、围栏价值合计78052元。
(六)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
1.指认笔录,证明被告人王*利指认其损坏的不锈钢楼梯扶手、防盗网、围栏。
2.辨认现场笔录,证明被告人王*利指认其作案现场。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案发现场地点以及现场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利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利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对第一次鉴定提出异议的不锈钢的厚度,侦查人员与被告人一同前往现场进行了重新测量。大亚湾区价格认证中心通过市场法认定不锈钢扶手、围栏、防盗网的单价,鉴定过程和方法符合专业规范要求,以被告人予以认可的其毁坏的不锈钢扶手、围栏、防盗网数量及上述认定单价,计算出被告人毁坏财物的数额70372元,该数额计算科学合理,应予采信。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毁坏财物数额提出的异议,理据不足,不予采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印发的《关于部分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意见》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本案犯罪数额已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巨大的标准,故辩护人提出本案犯罪数额不应认定为数额巨大的意见,缺乏理据,不予采纳。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劳务纠纷理应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解决,被告人在前期与被害人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径自到被害人涉案公寓内毁坏扶手、围栏、防盗网等物品,被害人对双方纠纷的处理与本案的发生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故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被告人王*利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综合以上量刑情节,予以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系初犯,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利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4日起至2022年7月23日止。)
二、被告人王*利退赔款70372元,依法发还给被害人张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