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发泄情绪驾车多次撞击多台车辆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发布时间:2026-09-06 作者:惠州市惠阳区(大亚湾区)刑事律师邱文峰18948272868/13825405288 来源:惠州市惠阳区(大亚湾区)刑事律师邱文峰18948272868/13825405288
【律师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惠州、惠阳、大亚湾办理上百宗刑事案件,拥有丰富刑事办案经验的刑事辩护律师邱文峰律师提醒,本案被告人吴某某受家庭经济压力及精神症状影响,为发泄个人不满情绪,在城市多条公共道路上故意驾车撞击多台不特定群众行驶中的车辆,造成多台车辆严重受损,维修损失高达427112元,该行为已经危害到公共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本案有多个重要量刑情节:第一,经司法鉴定,被告人作案时患有精神相关病症,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被告人明知他人已经报警,仍然留在现场等待民警到场,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成立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多重从宽情节叠加,公诉机关建议量刑一年六个月,法院予以采纳。同时法院对被告人作案使用的肇事车辆依法判决没收上缴国库。

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96年11月3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某县,住广东省某镇,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经惠州市公安局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2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经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2年9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亚湾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大亚湾区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3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3年9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黄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7月29日8时05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粤S3××的白色福特蒙迪欧汽车来到大亚湾,受家庭经济压力及精神症状影响,为发泄不满情绪,在疏港大道、格木洞水面桥、风田加油站、惠大高速出口等路段,先后对刘某某驾驶的粤L7××丰田轿车、叶某某驾驶的粤LV××东风日产轿车、蔡某某驾驶的粤L2××雷克萨斯轿车、杨某某驾驶的粤L0××本田轿车、陈某某驾驶的粤L0××奥迪轿车、朱某某驾驶的粤BP××大众轿车、王某某驾驶的粤L8××日产汽车进行故意撞击,造成7名群众车辆严重受损。
经鉴定,被撞车辆维修价格为427112元;被告人吴某某案发期间患“分样式××病”,作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为发泄因家庭矛盾和经济压力等在个人生活中产生的不满,故意驾车对不特定多数人的车辆进行撞击,造成了公私财物的巨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案发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明知已报案的情况下,仍等待公安机关的到来,且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案涉受损车辆的损失均已由保险公司代为赔偿。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为发泄因家庭矛盾和经济压力等在个人生活中产生的不满,故意驾车对不特定多数人的车辆进行撞击,造成了公私财物的巨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某案发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明知已报案的情况下,仍等待公安机关的到来,且如实供述,属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此前羁押的四百一十九日,即自2023年9月27日起至2024年1月31日止。)
二、扣押的粤S3××**的白色福特蒙迪欧汽车一辆,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